《商君书》一书是否乃商鞅所作,难有定论,《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认为“殆法家流,掇鞅余论,以成是编”。但该书与商鞅密切相关,则无异议。商鞅,姓公孙,名鞅,是卫国国君姬妾生的公子,所以历史上也称公孙鞅、卫鞅。后因相秦孝公破魏国有功,秦孝公封作商君,因此也称为商鞅。艺文志》着录有《商君》一书,内容共有二十九篇,今本《商君书》共存有二十六篇,其中两篇(第十六篇和第二十一篇)只有篇目而无内容,后面还附有《群书治要》卷三十六引《商君书·六法》篇中的一段逸文,是以实际有二十四篇半。
1法为国本。《商君书》第一篇《更法》开篇明义就说“法者,所以爱民也”,制定法令的出发点是为了爱护人民。《定分》篇曰:“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法令是治理国家之根本,治国要依法而行。如果抛弃法令治国,就如同希望不挨饿却抛弃粮食,希望不受冻却抛弃衣服,希望到达东方却往西走,无法实现是明白无疑的。法令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为等级、功过、日常德行而有所差别。
知法犯法者,从严处置,这就是“壹刑”。《赏刑》篇曰:“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法令要有定准,不可朝令夕改,否则会如《错法》所云“法无度数而事日烦”,最终导致“法立而治乱”的后果。国家治乱取决于国君和臣民都能守法。《修权》篇谓:“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人主的德行、智慧和勇气都没有超过众人,而能成为人主之根本在于有法令,这在当时而言是很超前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