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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 山沟裸尸2(1 / 1)

市公安局解剖室内,空气中隐约飘散著硫酸的刺激性气味。

灯光聚焦在解剖台上那具焦黑的躯体上,尸体呈仰卧位,全身赤裸,未发现任何衣物残留。

经过测量,尸体身长约178厘米,全身皮肤大面积毁损,组织呈焦黑色炭化状,部分区域软组织液化脱落,暴露出下方的肌肉。

在头部区域,毁损程度最为严重。整个面部五官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头皮组织部分缺失。

双眼球体破裂消失,只残留少量破碎组织。

鼻部软骨完全溶解,仅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三角形凹陷区域。

嘴唇组织大部分缺失,导致牙齿部分暴露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口腔部位观察到舌体部分脱出齿列,呈暗红色,表面也有腐蚀痕迹,但相对保存尚可。

尽管颈部前侧皮肤严重腐蚀,但在颈后部及两侧,透过部分尚存的皮肤组织,可见一道水平走向的索沟。

索沟处的皮肤相对完整,呈现出暗红色的皮革样化改变。

前胸壁软组织大面积缺损,腹部皮肤腐蚀严重,腹壁肌肉层若隐若现。

四肢皮肤同样严重腐蚀,但双手呈半握拳状,这个姿势保护了部分掌面和指缝区域的皮肤。

生殖器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外生殖器组织几乎完全缺失,仅残留少量碳化组织碎片,腐蚀程度明显重于身体其他部位,呈现出过度毁损的特征。

周青山和他的助手李雪正进行着系统性的解剖检验。

他首先对颈部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小心翼翼地分离颈部残留的皮肤和肌肉组织。在甲状软骨水平位置,清晰地观察到一道深达肌肉层的索沟痕迹。

周青山指著解剖部位对李雪说道:“小李,注意记录。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周围肌肉组织可见明显的片状出血。”

他继续分离舌骨周围组织:“舌骨大角虽然未见骨折,但周围软组织出血明显。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生前损伤特征。说明勒颈时被害人还活着。”

李雪快速记录著,不时抬头观察解剖部位,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接着,他沿胸骨正中线打开胸腹腔。

胸腔内积聚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这是窒息死亡的典型征象。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下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物,散发出淡淡的酒精气味。

随后,周青山提取了全量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及心脏血,用于毒化检验及酒精浓度检测。

最后,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组织和双手残存的少量完好皮肤,留作物证。

2月3日,技术科正式出具毒化检验结果:

胃内容物中检出戊巴比妥成分,浓度达到中毒剂量。

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酒状态。

肝脏组织中同样检出戊巴比妥残留。

特别重要的是,从手指残存皮肤提取到的指纹线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身份确认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部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周青山得出以下专业结论:

致死原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依据包括:颈部索沟的位置和特征,甲状软骨骨折,颈部肌肉组织的出血征象,以及肺脏和心包膜的出血点。舌体脱出也是支持窒息死亡的重要佐证。

损伤时间序列判断如下:

首先是被害人体内摄入安眠药和酒精,随后遭到勒颈致死,最后才是硫酸腐蚀。所有腐蚀创面均无生活反应,证实腐蚀是在死后进行的。腐蚀方式分析显示,硫酸是以泼洒方式实施的,面部前胸和下体是主要受洒区域。下体部位的特异性过度毁损,强烈提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动机。

基于以上发现,周青山重建了完整的死亡过程:

被害人在死亡前1-2小时内,服用或被迫服用了大剂量戊巴比妥类安眠药,同时饮用了相当数量的酒精饮料。

药物与酒精产生协同作用,使其陷入深度昏迷状态。

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凶手使用绳状物从其颈后部勒紧,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索沟走向判断,凶手很可能位于被害人身后实施勒颈。

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凶手将预先准备的浓硫酸泼洒在尸体全身,特别是面部和下体部位。面部毁容是为了掩盖身份,下体的针对性毁损则暗示著强烈的报复动机。

硫酸的泼洒量很大,说明凶手准备了相当数量的腐蚀剂。

2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两溪县2月1日特大杀人毁尸案案情分析会。

办公室里,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凝重之色。

黑板上挂著现场照片和初步绘制的案件关系图,那具焦黑的尸体照片触目惊心。

周保华率先开口:“经过周法医和技术科王树林两天的紧张工作,目前咱们掌握的基本案情如下,”

他走到黑板前,指著照片说道:“死者为青年男性,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约1米78,体格健壮,肌肉发达。死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可以肯定是他杀。

理由有三:

一是颈部损伤符合他人施加暴力的特征。

二是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死者是在非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服药。

三是死后遭硫酸毁尸。

从尸体腐败程度和当时气温综合考虑,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不足24小时。也就是说,命案发生在1月31日晚上到2月1日凌晨之间。

根据技术科对死者胃内容物的检验,食物处于未消化状态。推断死亡发生在进食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最后,周保华神色凝重地总结道:“本案性质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伴随极端毁尸行为。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计划周密,显示出强烈的报复心理。”

市公安局解剖室内,空气中隐约飘散著硫酸的刺激性气味。

灯光聚焦在解剖台上那具焦黑的躯体上,尸体呈仰卧位,全身赤裸,未发现任何衣物残留。

经过测量,尸体身长约178厘米,全身皮肤大面积毁损,组织呈焦黑色炭化状,部分区域软组织液化脱落,暴露出下方的肌肉。

在头部区域,毁损程度最为严重。整个面部五官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头皮组织部分缺失。

双眼球体破裂消失,只残留少量破碎组织。

鼻部软骨完全溶解,仅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三角形凹陷区域。

嘴唇组织大部分缺失,导致牙齿部分暴露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口腔部位观察到舌体部分脱出齿列,呈暗红色,表面也有腐蚀痕迹,但相对保存尚可。

尽管颈部前侧皮肤严重腐蚀,但在颈后部及两侧,透过部分尚存的皮肤组织,可见一道水平走向的索沟。

索沟处的皮肤相对完整,呈现出暗红色的皮革样化改变。

前胸壁软组织大面积缺损,腹部皮肤腐蚀严重,腹壁肌肉层若隐若现。

四肢皮肤同样严重腐蚀,但双手呈半握拳状,这个姿势保护了部分掌面和指缝区域的皮肤。

生殖器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外生殖器组织几乎完全缺失,仅残留少量碳化组织碎片,腐蚀程度明显重于身体其他部位,呈现出过度毁损的特征。

周青山和他的助手李雪正进行着系统性的解剖检验。

他首先对颈部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小心翼翼地分离颈部残留的皮肤和肌肉组织。在甲状软骨水平位置,清晰地观察到一道深达肌肉层的索沟痕迹。

周青山指著解剖部位对李雪说道:“小李,注意记录。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周围肌肉组织可见明显的片状出血。”

他继续分离舌骨周围组织:“舌骨大角虽然未见骨折,但周围软组织出血明显。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生前损伤特征。说明勒颈时被害人还活着。”

李雪快速记录著,不时抬头观察解剖部位,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接着,他沿胸骨正中线打开胸腹腔。

胸腔内积聚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这是窒息死亡的典型征象。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下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物,散发出淡淡的酒精气味。

随后,周青山提取了全量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及心脏血,用于毒化检验及酒精浓度检测。

最后,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组织和双手残存的少量完好皮肤,留作物证。

2月3日,技术科正式出具毒化检验结果:

胃内容物中检出戊巴比妥成分,浓度达到中毒剂量。

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酒状态。

肝脏组织中同样检出戊巴比妥残留。

特别重要的是,从手指残存皮肤提取到的指纹线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身份确认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部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周青山得出以下专业结论:

致死原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依据包括:颈部索沟的位置和特征,甲状软骨骨折,颈部肌肉组织的出血征象,以及肺脏和心包膜的出血点。舌体脱出也是支持窒息死亡的重要佐证。

损伤时间序列判断如下:

首先是被害人体内摄入安眠药和酒精,随后遭到勒颈致死,最后才是硫酸腐蚀。所有腐蚀创面均无生活反应,证实腐蚀是在死后进行的。腐蚀方式分析显示,硫酸是以泼洒方式实施的,面部前胸和下体是主要受洒区域。下体部位的特异性过度毁损,强烈提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动机。

基于以上发现,周青山重建了完整的死亡过程:

被害人在死亡前1-2小时内,服用或被迫服用了大剂量戊巴比妥类安眠药,同时饮用了相当数量的酒精饮料。

药物与酒精产生协同作用,使其陷入深度昏迷状态。

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凶手使用绳状物从其颈后部勒紧,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索沟走向判断,凶手很可能位于被害人身后实施勒颈。

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凶手将预先准备的浓硫酸泼洒在尸体全身,特别是面部和下体部位。面部毁容是为了掩盖身份,下体的针对性毁损则暗示著强烈的报复动机。

硫酸的泼洒量很大,说明凶手准备了相当数量的腐蚀剂。

2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两溪县2月1日特大杀人毁尸案案情分析会。

办公室里,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凝重之色。

黑板上挂著现场照片和初步绘制的案件关系图,那具焦黑的尸体照片触目惊心。

周保华率先开口:“经过周法医和技术科王树林两天的紧张工作,目前咱们掌握的基本案情如下,”

他走到黑板前,指著照片说道:“死者为青年男性,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约1米78,体格健壮,肌肉发达。死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可以肯定是他杀。

理由有三:

一是颈部损伤符合他人施加暴力的特征。

二是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死者是在非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服药。

三是死后遭硫酸毁尸。

从尸体腐败程度和当时气温综合考虑,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不足24小时。也就是说,命案发生在1月31日晚上到2月1日凌晨之间。

根据技术科对死者胃内容物的检验,食物处于未消化状态。推断死亡发生在进食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最后,周保华神色凝重地总结道:“本案性质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伴随极端毁尸行为。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计划周密,显示出强烈的报复心理。”

市公安局解剖室内,空气中隐约飘散著硫酸的刺激性气味。

灯光聚焦在解剖台上那具焦黑的躯体上,尸体呈仰卧位,全身赤裸,未发现任何衣物残留。

经过测量,尸体身长约178厘米,全身皮肤大面积毁损,组织呈焦黑色炭化状,部分区域软组织液化脱落,暴露出下方的肌肉。

在头部区域,毁损程度最为严重。整个面部五官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头皮组织部分缺失。

双眼球体破裂消失,只残留少量破碎组织。

鼻部软骨完全溶解,仅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三角形凹陷区域。

嘴唇组织大部分缺失,导致牙齿部分暴露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口腔部位观察到舌体部分脱出齿列,呈暗红色,表面也有腐蚀痕迹,但相对保存尚可。

尽管颈部前侧皮肤严重腐蚀,但在颈后部及两侧,透过部分尚存的皮肤组织,可见一道水平走向的索沟。

索沟处的皮肤相对完整,呈现出暗红色的皮革样化改变。

前胸壁软组织大面积缺损,腹部皮肤腐蚀严重,腹壁肌肉层若隐若现。

四肢皮肤同样严重腐蚀,但双手呈半握拳状,这个姿势保护了部分掌面和指缝区域的皮肤。

生殖器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外生殖器组织几乎完全缺失,仅残留少量碳化组织碎片,腐蚀程度明显重于身体其他部位,呈现出过度毁损的特征。

周青山和他的助手李雪正进行着系统性的解剖检验。

他首先对颈部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小心翼翼地分离颈部残留的皮肤和肌肉组织。在甲状软骨水平位置,清晰地观察到一道深达肌肉层的索沟痕迹。

周青山指著解剖部位对李雪说道:“小李,注意记录。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周围肌肉组织可见明显的片状出血。”

他继续分离舌骨周围组织:“舌骨大角虽然未见骨折,但周围软组织出血明显。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生前损伤特征。说明勒颈时被害人还活着。”

李雪快速记录著,不时抬头观察解剖部位,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接着,他沿胸骨正中线打开胸腹腔。

胸腔内积聚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这是窒息死亡的典型征象。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下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物,散发出淡淡的酒精气味。

随后,周青山提取了全量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及心脏血,用于毒化检验及酒精浓度检测。

最后,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组织和双手残存的少量完好皮肤,留作物证。

2月3日,技术科正式出具毒化检验结果:

胃内容物中检出戊巴比妥成分,浓度达到中毒剂量。

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酒状态。

肝脏组织中同样检出戊巴比妥残留。

特别重要的是,从手指残存皮肤提取到的指纹线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身份确认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部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周青山得出以下专业结论:

致死原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依据包括:颈部索沟的位置和特征,甲状软骨骨折,颈部肌肉组织的出血征象,以及肺脏和心包膜的出血点。舌体脱出也是支持窒息死亡的重要佐证。

损伤时间序列判断如下:

首先是被害人体内摄入安眠药和酒精,随后遭到勒颈致死,最后才是硫酸腐蚀。所有腐蚀创面均无生活反应,证实腐蚀是在死后进行的。腐蚀方式分析显示,硫酸是以泼洒方式实施的,面部前胸和下体是主要受洒区域。下体部位的特异性过度毁损,强烈提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动机。

基于以上发现,周青山重建了完整的死亡过程:

被害人在死亡前1-2小时内,服用或被迫服用了大剂量戊巴比妥类安眠药,同时饮用了相当数量的酒精饮料。

药物与酒精产生协同作用,使其陷入深度昏迷状态。

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凶手使用绳状物从其颈后部勒紧,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索沟走向判断,凶手很可能位于被害人身后实施勒颈。

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凶手将预先准备的浓硫酸泼洒在尸体全身,特别是面部和下体部位。面部毁容是为了掩盖身份,下体的针对性毁损则暗示著强烈的报复动机。

硫酸的泼洒量很大,说明凶手准备了相当数量的腐蚀剂。

2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两溪县2月1日特大杀人毁尸案案情分析会。

办公室里,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凝重之色。

黑板上挂著现场照片和初步绘制的案件关系图,那具焦黑的尸体照片触目惊心。

周保华率先开口:“经过周法医和技术科王树林两天的紧张工作,目前咱们掌握的基本案情如下,”

他走到黑板前,指著照片说道:“死者为青年男性,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约1米78,体格健壮,肌肉发达。死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可以肯定是他杀。

理由有三:

一是颈部损伤符合他人施加暴力的特征。

二是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死者是在非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服药。

三是死后遭硫酸毁尸。

从尸体腐败程度和当时气温综合考虑,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不足24小时。也就是说,命案发生在1月31日晚上到2月1日凌晨之间。

根据技术科对死者胃内容物的检验,食物处于未消化状态。推断死亡发生在进食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最后,周保华神色凝重地总结道:“本案性质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伴随极端毁尸行为。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计划周密,显示出强烈的报复心理。”

市公安局解剖室内,空气中隐约飘散著硫酸的刺激性气味。

灯光聚焦在解剖台上那具焦黑的躯体上,尸体呈仰卧位,全身赤裸,未发现任何衣物残留。

经过测量,尸体身长约178厘米,全身皮肤大面积毁损,组织呈焦黑色炭化状,部分区域软组织液化脱落,暴露出下方的肌肉。

在头部区域,毁损程度最为严重。整个面部五官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头皮组织部分缺失。

双眼球体破裂消失,只残留少量破碎组织。

鼻部软骨完全溶解,仅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三角形凹陷区域。

嘴唇组织大部分缺失,导致牙齿部分暴露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口腔部位观察到舌体部分脱出齿列,呈暗红色,表面也有腐蚀痕迹,但相对保存尚可。

尽管颈部前侧皮肤严重腐蚀,但在颈后部及两侧,透过部分尚存的皮肤组织,可见一道水平走向的索沟。

索沟处的皮肤相对完整,呈现出暗红色的皮革样化改变。

前胸壁软组织大面积缺损,腹部皮肤腐蚀严重,腹壁肌肉层若隐若现。

四肢皮肤同样严重腐蚀,但双手呈半握拳状,这个姿势保护了部分掌面和指缝区域的皮肤。

生殖器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外生殖器组织几乎完全缺失,仅残留少量碳化组织碎片,腐蚀程度明显重于身体其他部位,呈现出过度毁损的特征。

周青山和他的助手李雪正进行着系统性的解剖检验。

他首先对颈部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小心翼翼地分离颈部残留的皮肤和肌肉组织。在甲状软骨水平位置,清晰地观察到一道深达肌肉层的索沟痕迹。

周青山指著解剖部位对李雪说道:“小李,注意记录。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周围肌肉组织可见明显的片状出血。”

他继续分离舌骨周围组织:“舌骨大角虽然未见骨折,但周围软组织出血明显。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生前损伤特征。说明勒颈时被害人还活着。”

李雪快速记录著,不时抬头观察解剖部位,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接着,他沿胸骨正中线打开胸腹腔。

胸腔内积聚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这是窒息死亡的典型征象。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下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物,散发出淡淡的酒精气味。

随后,周青山提取了全量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及心脏血,用于毒化检验及酒精浓度检测。

最后,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组织和双手残存的少量完好皮肤,留作物证。

2月3日,技术科正式出具毒化检验结果:

胃内容物中检出戊巴比妥成分,浓度达到中毒剂量。

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酒状态。

肝脏组织中同样检出戊巴比妥残留。

特别重要的是,从手指残存皮肤提取到的指纹线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身份确认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部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周青山得出以下专业结论:

致死原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依据包括:颈部索沟的位置和特征,甲状软骨骨折,颈部肌肉组织的出血征象,以及肺脏和心包膜的出血点。舌体脱出也是支持窒息死亡的重要佐证。

损伤时间序列判断如下:

首先是被害人体内摄入安眠药和酒精,随后遭到勒颈致死,最后才是硫酸腐蚀。所有腐蚀创面均无生活反应,证实腐蚀是在死后进行的。腐蚀方式分析显示,硫酸是以泼洒方式实施的,面部前胸和下体是主要受洒区域。下体部位的特异性过度毁损,强烈提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动机。

基于以上发现,周青山重建了完整的死亡过程:

被害人在死亡前1-2小时内,服用或被迫服用了大剂量戊巴比妥类安眠药,同时饮用了相当数量的酒精饮料。

药物与酒精产生协同作用,使其陷入深度昏迷状态。

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凶手使用绳状物从其颈后部勒紧,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索沟走向判断,凶手很可能位于被害人身后实施勒颈。

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凶手将预先准备的浓硫酸泼洒在尸体全身,特别是面部和下体部位。面部毁容是为了掩盖身份,下体的针对性毁损则暗示著强烈的报复动机。

硫酸的泼洒量很大,说明凶手准备了相当数量的腐蚀剂。

2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两溪县2月1日特大杀人毁尸案案情分析会。

办公室里,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凝重之色。

黑板上挂著现场照片和初步绘制的案件关系图,那具焦黑的尸体照片触目惊心。

周保华率先开口:“经过周法医和技术科王树林两天的紧张工作,目前咱们掌握的基本案情如下,”

他走到黑板前,指著照片说道:“死者为青年男性,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约1米78,体格健壮,肌肉发达。死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可以肯定是他杀。

理由有三:

一是颈部损伤符合他人施加暴力的特征。

二是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死者是在非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服药。

三是死后遭硫酸毁尸。

从尸体腐败程度和当时气温综合考虑,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不足24小时。也就是说,命案发生在1月31日晚上到2月1日凌晨之间。

根据技术科对死者胃内容物的检验,食物处于未消化状态。推断死亡发生在进食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最后,周保华神色凝重地总结道:“本案性质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伴随极端毁尸行为。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计划周密,显示出强烈的报复心理。”

市公安局解剖室内,空气中隐约飘散著硫酸的刺激性气味。

灯光聚焦在解剖台上那具焦黑的躯体上,尸体呈仰卧位,全身赤裸,未发现任何衣物残留。

经过测量,尸体身长约178厘米,全身皮肤大面积毁损,组织呈焦黑色炭化状,部分区域软组织液化脱落,暴露出下方的肌肉。

在头部区域,毁损程度最为严重。整个面部五官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头皮组织部分缺失。

双眼球体破裂消失,只残留少量破碎组织。

鼻部软骨完全溶解,仅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三角形凹陷区域。

嘴唇组织大部分缺失,导致牙齿部分暴露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口腔部位观察到舌体部分脱出齿列,呈暗红色,表面也有腐蚀痕迹,但相对保存尚可。

尽管颈部前侧皮肤严重腐蚀,但在颈后部及两侧,透过部分尚存的皮肤组织,可见一道水平走向的索沟。

索沟处的皮肤相对完整,呈现出暗红色的皮革样化改变。

前胸壁软组织大面积缺损,腹部皮肤腐蚀严重,腹壁肌肉层若隐若现。

四肢皮肤同样严重腐蚀,但双手呈半握拳状,这个姿势保护了部分掌面和指缝区域的皮肤。

生殖器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外生殖器组织几乎完全缺失,仅残留少量碳化组织碎片,腐蚀程度明显重于身体其他部位,呈现出过度毁损的特征。

周青山和他的助手李雪正进行着系统性的解剖检验。

他首先对颈部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小心翼翼地分离颈部残留的皮肤和肌肉组织。在甲状软骨水平位置,清晰地观察到一道深达肌肉层的索沟痕迹。

周青山指著解剖部位对李雪说道:“小李,注意记录。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周围肌肉组织可见明显的片状出血。”

他继续分离舌骨周围组织:“舌骨大角虽然未见骨折,但周围软组织出血明显。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生前损伤特征。说明勒颈时被害人还活着。”

李雪快速记录著,不时抬头观察解剖部位,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接着,他沿胸骨正中线打开胸腹腔。

胸腔内积聚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这是窒息死亡的典型征象。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下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物,散发出淡淡的酒精气味。

随后,周青山提取了全量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及心脏血,用于毒化检验及酒精浓度检测。

最后,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组织和双手残存的少量完好皮肤,留作物证。

2月3日,技术科正式出具毒化检验结果:

胃内容物中检出戊巴比妥成分,浓度达到中毒剂量。

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酒状态。

肝脏组织中同样检出戊巴比妥残留。

特别重要的是,从手指残存皮肤提取到的指纹线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身份确认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部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周青山得出以下专业结论:

致死原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依据包括:颈部索沟的位置和特征,甲状软骨骨折,颈部肌肉组织的出血征象,以及肺脏和心包膜的出血点。舌体脱出也是支持窒息死亡的重要佐证。

损伤时间序列判断如下:

首先是被害人体内摄入安眠药和酒精,随后遭到勒颈致死,最后才是硫酸腐蚀。所有腐蚀创面均无生活反应,证实腐蚀是在死后进行的。腐蚀方式分析显示,硫酸是以泼洒方式实施的,面部前胸和下体是主要受洒区域。下体部位的特异性过度毁损,强烈提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动机。

基于以上发现,周青山重建了完整的死亡过程:

被害人在死亡前1-2小时内,服用或被迫服用了大剂量戊巴比妥类安眠药,同时饮用了相当数量的酒精饮料。

药物与酒精产生协同作用,使其陷入深度昏迷状态。

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凶手使用绳状物从其颈后部勒紧,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索沟走向判断,凶手很可能位于被害人身后实施勒颈。

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凶手将预先准备的浓硫酸泼洒在尸体全身,特别是面部和下体部位。面部毁容是为了掩盖身份,下体的针对性毁损则暗示著强烈的报复动机。

硫酸的泼洒量很大,说明凶手准备了相当数量的腐蚀剂。

2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两溪县2月1日特大杀人毁尸案案情分析会。

办公室里,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凝重之色。

黑板上挂著现场照片和初步绘制的案件关系图,那具焦黑的尸体照片触目惊心。

周保华率先开口:“经过周法医和技术科王树林两天的紧张工作,目前咱们掌握的基本案情如下,”

他走到黑板前,指著照片说道:“死者为青年男性,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约1米78,体格健壮,肌肉发达。死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可以肯定是他杀。

理由有三:

一是颈部损伤符合他人施加暴力的特征。

二是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死者是在非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服药。

三是死后遭硫酸毁尸。

从尸体腐败程度和当时气温综合考虑,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不足24小时。也就是说,命案发生在1月31日晚上到2月1日凌晨之间。

根据技术科对死者胃内容物的检验,食物处于未消化状态。推断死亡发生在进食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最后,周保华神色凝重地总结道:“本案性质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伴随极端毁尸行为。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计划周密,显示出强烈的报复心理。”

市公安局解剖室内,空气中隐约飘散著硫酸的刺激性气味。

灯光聚焦在解剖台上那具焦黑的躯体上,尸体呈仰卧位,全身赤裸,未发现任何衣物残留。

经过测量,尸体身长约178厘米,全身皮肤大面积毁损,组织呈焦黑色炭化状,部分区域软组织液化脱落,暴露出下方的肌肉。

在头部区域,毁损程度最为严重。整个面部五官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头皮组织部分缺失。

双眼球体破裂消失,只残留少量破碎组织。

鼻部软骨完全溶解,仅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三角形凹陷区域。

嘴唇组织大部分缺失,导致牙齿部分暴露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口腔部位观察到舌体部分脱出齿列,呈暗红色,表面也有腐蚀痕迹,但相对保存尚可。

尽管颈部前侧皮肤严重腐蚀,但在颈后部及两侧,透过部分尚存的皮肤组织,可见一道水平走向的索沟。

索沟处的皮肤相对完整,呈现出暗红色的皮革样化改变。

前胸壁软组织大面积缺损,腹部皮肤腐蚀严重,腹壁肌肉层若隐若现。

四肢皮肤同样严重腐蚀,但双手呈半握拳状,这个姿势保护了部分掌面和指缝区域的皮肤。

生殖器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外生殖器组织几乎完全缺失,仅残留少量碳化组织碎片,腐蚀程度明显重于身体其他部位,呈现出过度毁损的特征。

周青山和他的助手李雪正进行着系统性的解剖检验。

他首先对颈部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小心翼翼地分离颈部残留的皮肤和肌肉组织。在甲状软骨水平位置,清晰地观察到一道深达肌肉层的索沟痕迹。

周青山指著解剖部位对李雪说道:“小李,注意记录。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周围肌肉组织可见明显的片状出血。”

他继续分离舌骨周围组织:“舌骨大角虽然未见骨折,但周围软组织出血明显。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生前损伤特征。说明勒颈时被害人还活着。”

李雪快速记录著,不时抬头观察解剖部位,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接着,他沿胸骨正中线打开胸腹腔。

胸腔内积聚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这是窒息死亡的典型征象。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下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物,散发出淡淡的酒精气味。

随后,周青山提取了全量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及心脏血,用于毒化检验及酒精浓度检测。

最后,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组织和双手残存的少量完好皮肤,留作物证。

2月3日,技术科正式出具毒化检验结果:

胃内容物中检出戊巴比妥成分,浓度达到中毒剂量。

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酒状态。

肝脏组织中同样检出戊巴比妥残留。

特别重要的是,从手指残存皮肤提取到的指纹线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身份确认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部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周青山得出以下专业结论:

致死原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依据包括:颈部索沟的位置和特征,甲状软骨骨折,颈部肌肉组织的出血征象,以及肺脏和心包膜的出血点。舌体脱出也是支持窒息死亡的重要佐证。

损伤时间序列判断如下:

首先是被害人体内摄入安眠药和酒精,随后遭到勒颈致死,最后才是硫酸腐蚀。所有腐蚀创面均无生活反应,证实腐蚀是在死后进行的。腐蚀方式分析显示,硫酸是以泼洒方式实施的,面部前胸和下体是主要受洒区域。下体部位的特异性过度毁损,强烈提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动机。

基于以上发现,周青山重建了完整的死亡过程:

被害人在死亡前1-2小时内,服用或被迫服用了大剂量戊巴比妥类安眠药,同时饮用了相当数量的酒精饮料。

药物与酒精产生协同作用,使其陷入深度昏迷状态。

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凶手使用绳状物从其颈后部勒紧,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索沟走向判断,凶手很可能位于被害人身后实施勒颈。

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凶手将预先准备的浓硫酸泼洒在尸体全身,特别是面部和下体部位。面部毁容是为了掩盖身份,下体的针对性毁损则暗示著强烈的报复动机。

硫酸的泼洒量很大,说明凶手准备了相当数量的腐蚀剂。

2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两溪县2月1日特大杀人毁尸案案情分析会。

办公室里,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凝重之色。

黑板上挂著现场照片和初步绘制的案件关系图,那具焦黑的尸体照片触目惊心。

周保华率先开口:“经过周法医和技术科王树林两天的紧张工作,目前咱们掌握的基本案情如下,”

他走到黑板前,指著照片说道:“死者为青年男性,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约1米78,体格健壮,肌肉发达。死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可以肯定是他杀。

理由有三:

一是颈部损伤符合他人施加暴力的特征。

二是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死者是在非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服药。

三是死后遭硫酸毁尸。

从尸体腐败程度和当时气温综合考虑,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不足24小时。也就是说,命案发生在1月31日晚上到2月1日凌晨之间。

根据技术科对死者胃内容物的检验,食物处于未消化状态。推断死亡发生在进食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最后,周保华神色凝重地总结道:“本案性质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伴随极端毁尸行为。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计划周密,显示出强烈的报复心理。”

市公安局解剖室内,空气中隐约飘散著硫酸的刺激性气味。

灯光聚焦在解剖台上那具焦黑的躯体上,尸体呈仰卧位,全身赤裸,未发现任何衣物残留。

经过测量,尸体身长约178厘米,全身皮肤大面积毁损,组织呈焦黑色炭化状,部分区域软组织液化脱落,暴露出下方的肌肉。

在头部区域,毁损程度最为严重。整个面部五官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头皮组织部分缺失。

双眼球体破裂消失,只残留少量破碎组织。

鼻部软骨完全溶解,仅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三角形凹陷区域。

嘴唇组织大部分缺失,导致牙齿部分暴露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口腔部位观察到舌体部分脱出齿列,呈暗红色,表面也有腐蚀痕迹,但相对保存尚可。

尽管颈部前侧皮肤严重腐蚀,但在颈后部及两侧,透过部分尚存的皮肤组织,可见一道水平走向的索沟。

索沟处的皮肤相对完整,呈现出暗红色的皮革样化改变。

前胸壁软组织大面积缺损,腹部皮肤腐蚀严重,腹壁肌肉层若隐若现。

四肢皮肤同样严重腐蚀,但双手呈半握拳状,这个姿势保护了部分掌面和指缝区域的皮肤。

生殖器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外生殖器组织几乎完全缺失,仅残留少量碳化组织碎片,腐蚀程度明显重于身体其他部位,呈现出过度毁损的特征。

周青山和他的助手李雪正进行着系统性的解剖检验。

他首先对颈部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小心翼翼地分离颈部残留的皮肤和肌肉组织。在甲状软骨水平位置,清晰地观察到一道深达肌肉层的索沟痕迹。

周青山指著解剖部位对李雪说道:“小李,注意记录。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周围肌肉组织可见明显的片状出血。”

他继续分离舌骨周围组织:“舌骨大角虽然未见骨折,但周围软组织出血明显。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生前损伤特征。说明勒颈时被害人还活着。”

李雪快速记录著,不时抬头观察解剖部位,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接着,他沿胸骨正中线打开胸腹腔。

胸腔内积聚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这是窒息死亡的典型征象。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下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物,散发出淡淡的酒精气味。

随后,周青山提取了全量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及心脏血,用于毒化检验及酒精浓度检测。

最后,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组织和双手残存的少量完好皮肤,留作物证。

2月3日,技术科正式出具毒化检验结果:

胃内容物中检出戊巴比妥成分,浓度达到中毒剂量。

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酒状态。

肝脏组织中同样检出戊巴比妥残留。

特别重要的是,从手指残存皮肤提取到的指纹线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身份确认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部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周青山得出以下专业结论:

致死原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依据包括:颈部索沟的位置和特征,甲状软骨骨折,颈部肌肉组织的出血征象,以及肺脏和心包膜的出血点。舌体脱出也是支持窒息死亡的重要佐证。

损伤时间序列判断如下:

首先是被害人体内摄入安眠药和酒精,随后遭到勒颈致死,最后才是硫酸腐蚀。所有腐蚀创面均无生活反应,证实腐蚀是在死后进行的。腐蚀方式分析显示,硫酸是以泼洒方式实施的,面部前胸和下体是主要受洒区域。下体部位的特异性过度毁损,强烈提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动机。

基于以上发现,周青山重建了完整的死亡过程:

被害人在死亡前1-2小时内,服用或被迫服用了大剂量戊巴比妥类安眠药,同时饮用了相当数量的酒精饮料。

药物与酒精产生协同作用,使其陷入深度昏迷状态。

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凶手使用绳状物从其颈后部勒紧,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索沟走向判断,凶手很可能位于被害人身后实施勒颈。

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凶手将预先准备的浓硫酸泼洒在尸体全身,特别是面部和下体部位。面部毁容是为了掩盖身份,下体的针对性毁损则暗示著强烈的报复动机。

硫酸的泼洒量很大,说明凶手准备了相当数量的腐蚀剂。

2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两溪县2月1日特大杀人毁尸案案情分析会。

办公室里,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凝重之色。

黑板上挂著现场照片和初步绘制的案件关系图,那具焦黑的尸体照片触目惊心。

周保华率先开口:“经过周法医和技术科王树林两天的紧张工作,目前咱们掌握的基本案情如下,”

他走到黑板前,指著照片说道:“死者为青年男性,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约1米78,体格健壮,肌肉发达。死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可以肯定是他杀。

理由有三:

一是颈部损伤符合他人施加暴力的特征。

二是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死者是在非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服药。

三是死后遭硫酸毁尸。

从尸体腐败程度和当时气温综合考虑,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不足24小时。也就是说,命案发生在1月31日晚上到2月1日凌晨之间。

根据技术科对死者胃内容物的检验,食物处于未消化状态。推断死亡发生在进食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最后,周保华神色凝重地总结道:“本案性质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伴随极端毁尸行为。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计划周密,显示出强烈的报复心理。”

市公安局解剖室内,空气中隐约飘散著硫酸的刺激性气味。

灯光聚焦在解剖台上那具焦黑的躯体上,尸体呈仰卧位,全身赤裸,未发现任何衣物残留。

经过测量,尸体身长约178厘米,全身皮肤大面积毁损,组织呈焦黑色炭化状,部分区域软组织液化脱落,暴露出下方的肌肉。

在头部区域,毁损程度最为严重。整个面部五官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头皮组织部分缺失。

双眼球体破裂消失,只残留少量破碎组织。

鼻部软骨完全溶解,仅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三角形凹陷区域。

嘴唇组织大部分缺失,导致牙齿部分暴露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口腔部位观察到舌体部分脱出齿列,呈暗红色,表面也有腐蚀痕迹,但相对保存尚可。

尽管颈部前侧皮肤严重腐蚀,但在颈后部及两侧,透过部分尚存的皮肤组织,可见一道水平走向的索沟。

索沟处的皮肤相对完整,呈现出暗红色的皮革样化改变。

前胸壁软组织大面积缺损,腹部皮肤腐蚀严重,腹壁肌肉层若隐若现。

四肢皮肤同样严重腐蚀,但双手呈半握拳状,这个姿势保护了部分掌面和指缝区域的皮肤。

生殖器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外生殖器组织几乎完全缺失,仅残留少量碳化组织碎片,腐蚀程度明显重于身体其他部位,呈现出过度毁损的特征。

周青山和他的助手李雪正进行着系统性的解剖检验。

他首先对颈部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小心翼翼地分离颈部残留的皮肤和肌肉组织。在甲状软骨水平位置,清晰地观察到一道深达肌肉层的索沟痕迹。

周青山指著解剖部位对李雪说道:“小李,注意记录。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周围肌肉组织可见明显的片状出血。”

他继续分离舌骨周围组织:“舌骨大角虽然未见骨折,但周围软组织出血明显。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生前损伤特征。说明勒颈时被害人还活着。”

李雪快速记录著,不时抬头观察解剖部位,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接着,他沿胸骨正中线打开胸腹腔。

胸腔内积聚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这是窒息死亡的典型征象。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下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物,散发出淡淡的酒精气味。

随后,周青山提取了全量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及心脏血,用于毒化检验及酒精浓度检测。

最后,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组织和双手残存的少量完好皮肤,留作物证。

2月3日,技术科正式出具毒化检验结果:

胃内容物中检出戊巴比妥成分,浓度达到中毒剂量。

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酒状态。

肝脏组织中同样检出戊巴比妥残留。

特别重要的是,从手指残存皮肤提取到的指纹线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身份确认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部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周青山得出以下专业结论:

致死原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依据包括:颈部索沟的位置和特征,甲状软骨骨折,颈部肌肉组织的出血征象,以及肺脏和心包膜的出血点。舌体脱出也是支持窒息死亡的重要佐证。

损伤时间序列判断如下:

首先是被害人体内摄入安眠药和酒精,随后遭到勒颈致死,最后才是硫酸腐蚀。所有腐蚀创面均无生活反应,证实腐蚀是在死后进行的。腐蚀方式分析显示,硫酸是以泼洒方式实施的,面部前胸和下体是主要受洒区域。下体部位的特异性过度毁损,强烈提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动机。

基于以上发现,周青山重建了完整的死亡过程:

被害人在死亡前1-2小时内,服用或被迫服用了大剂量戊巴比妥类安眠药,同时饮用了相当数量的酒精饮料。

药物与酒精产生协同作用,使其陷入深度昏迷状态。

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凶手使用绳状物从其颈后部勒紧,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索沟走向判断,凶手很可能位于被害人身后实施勒颈。

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凶手将预先准备的浓硫酸泼洒在尸体全身,特别是面部和下体部位。面部毁容是为了掩盖身份,下体的针对性毁损则暗示著强烈的报复动机。

硫酸的泼洒量很大,说明凶手准备了相当数量的腐蚀剂。

2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两溪县2月1日特大杀人毁尸案案情分析会。

办公室里,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凝重之色。

黑板上挂著现场照片和初步绘制的案件关系图,那具焦黑的尸体照片触目惊心。

周保华率先开口:“经过周法医和技术科王树林两天的紧张工作,目前咱们掌握的基本案情如下,”

他走到黑板前,指著照片说道:“死者为青年男性,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约1米78,体格健壮,肌肉发达。死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可以肯定是他杀。

理由有三:

一是颈部损伤符合他人施加暴力的特征。

二是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死者是在非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服药。

三是死后遭硫酸毁尸。

从尸体腐败程度和当时气温综合考虑,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不足24小时。也就是说,命案发生在1月31日晚上到2月1日凌晨之间。

根据技术科对死者胃内容物的检验,食物处于未消化状态。推断死亡发生在进食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最后,周保华神色凝重地总结道:“本案性质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伴随极端毁尸行为。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计划周密,显示出强烈的报复心理。”

市公安局解剖室内,空气中隐约飘散著硫酸的刺激性气味。

灯光聚焦在解剖台上那具焦黑的躯体上,尸体呈仰卧位,全身赤裸,未发现任何衣物残留。

经过测量,尸体身长约178厘米,全身皮肤大面积毁损,组织呈焦黑色炭化状,部分区域软组织液化脱落,暴露出下方的肌肉。

在头部区域,毁损程度最为严重。整个面部五官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头皮组织部分缺失。

双眼球体破裂消失,只残留少量破碎组织。

鼻部软骨完全溶解,仅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三角形凹陷区域。

嘴唇组织大部分缺失,导致牙齿部分暴露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口腔部位观察到舌体部分脱出齿列,呈暗红色,表面也有腐蚀痕迹,但相对保存尚可。

尽管颈部前侧皮肤严重腐蚀,但在颈后部及两侧,透过部分尚存的皮肤组织,可见一道水平走向的索沟。

索沟处的皮肤相对完整,呈现出暗红色的皮革样化改变。

前胸壁软组织大面积缺损,腹部皮肤腐蚀严重,腹壁肌肉层若隐若现。

四肢皮肤同样严重腐蚀,但双手呈半握拳状,这个姿势保护了部分掌面和指缝区域的皮肤。

生殖器区域遭到毁灭性破坏,外生殖器组织几乎完全缺失,仅残留少量碳化组织碎片,腐蚀程度明显重于身体其他部位,呈现出过度毁损的特征。

周青山和他的助手李雪正进行着系统性的解剖检验。

他首先对颈部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小心翼翼地分离颈部残留的皮肤和肌肉组织。在甲状软骨水平位置,清晰地观察到一道深达肌肉层的索沟痕迹。

周青山指著解剖部位对李雪说道:“小李,注意记录。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周围肌肉组织可见明显的片状出血。”

他继续分离舌骨周围组织:“舌骨大角虽然未见骨折,但周围软组织出血明显。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生前损伤特征。说明勒颈时被害人还活着。”

李雪快速记录著,不时抬头观察解剖部位,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接着,他沿胸骨正中线打开胸腹腔。

胸腔内积聚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这是窒息死亡的典型征象。

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下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胃内容物,散发出淡淡的酒精气味。

随后,周青山提取了全量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及心脏血,用于毒化检验及酒精浓度检测。

最后,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组织和双手残存的少量完好皮肤,留作物证。

2月3日,技术科正式出具毒化检验结果:

胃内容物中检出戊巴比妥成分,浓度达到中毒剂量。

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酒状态。

肝脏组织中同样检出戊巴比妥残留。

特别重要的是,从手指残存皮肤提取到的指纹线清晰完整,为后续的身份确认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部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周青山得出以下专业结论:

致死原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依据包括:颈部索沟的位置和特征,甲状软骨骨折,颈部肌肉组织的出血征象,以及肺脏和心包膜的出血点。舌体脱出也是支持窒息死亡的重要佐证。

损伤时间序列判断如下:

首先是被害人体内摄入安眠药和酒精,随后遭到勒颈致死,最后才是硫酸腐蚀。所有腐蚀创面均无生活反应,证实腐蚀是在死后进行的。腐蚀方式分析显示,硫酸是以泼洒方式实施的,面部前胸和下体是主要受洒区域。下体部位的特异性过度毁损,强烈提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动机。

基于以上发现,周青山重建了完整的死亡过程:

被害人在死亡前1-2小时内,服用或被迫服用了大剂量戊巴比妥类安眠药,同时饮用了相当数量的酒精饮料。

药物与酒精产生协同作用,使其陷入深度昏迷状态。

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凶手使用绳状物从其颈后部勒紧,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从索沟走向判断,凶手很可能位于被害人身后实施勒颈。

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凶手将预先准备的浓硫酸泼洒在尸体全身,特别是面部和下体部位。面部毁容是为了掩盖身份,下体的针对性毁损则暗示著强烈的报复动机。

硫酸的泼洒量很大,说明凶手准备了相当数量的腐蚀剂。

2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两溪县2月1日特大杀人毁尸案案情分析会。

办公室里,每个人的脸上都带着凝重之色。

黑板上挂著现场照片和初步绘制的案件关系图,那具焦黑的尸体照片触目惊心。

周保华率先开口:“经过周法医和技术科王树林两天的紧张工作,目前咱们掌握的基本案情如下,”

他走到黑板前,指著照片说道:“死者为青年男性,年龄在20-25岁之间,身高约1米78,体格健壮,肌肉发达。死因明确为机械性窒息。可以肯定是他杀。

理由有三:

一是颈部损伤符合他人施加暴力的特征。

二是体内检出安眠药成分,说明死者是在非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服药。

三是死后遭硫酸毁尸。

从尸体腐败程度和当时气温综合考虑,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不足24小时。也就是说,命案发生在1月31日晚上到2月1日凌晨之间。

根据技术科对死者胃内容物的检验,食物处于未消化状态。推断死亡发生在进食后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最后,周保华神色凝重地总结道:“本案性质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伴随极端毁尸行为。凶手作案手法残忍,计划周密,显示出强烈的报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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