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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博风云:真相与法理的交织(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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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bj的春拍市场热闹非凡,各路藏家云集,期待着能在这场盛宴中觅得心仪的珍宝。然而,一则消息如同一颗重磅炸弹,瞬间在拍卖界和文博圈炸开了锅——南京博物院曾经接收的庞家捐赠的明代仇英《江南春画卷》竟然出现在了bj一家知名拍卖公司的预展中。

庞叔令,这位年逾70岁的老人,居住在苏州。她的父亲庞增和,在1959年怀着对国家文化事业的热爱,将137幅庞家收藏的珍贵古画慷慨捐赠给了南京博物院。这些古画承载着家族几代人的心血与传承,每一幅都价值连城。庞叔令作为捐赠人的直系亲属,一直对这批捐赠画作的情况十分关注。

当她得知仇英《江南春画卷》出现在拍卖市场时,心中顿时涌起一股不安和愤怒。她深知这幅画作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更明白父亲当年捐赠的初衷是希望这些文物能够得到妥善的保管和传承,而不是被随意地拿到市场上拍卖。于是,庞叔令毫不尤豫地向文物部门进行了举报。

文物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在强大的监管压力下,bj嘉德拍卖公司不得不撤销了仇英《江南春画卷》的拍卖。然而,这一事件并没有就此平息,反而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议和波澜。

庞叔令回忆起父亲捐赠画作时的情景,心中满是感慨。那是一个充满理想和热情的年代,父亲认为这些文物放在国家博物馆里,能够让更多的人欣赏到它们的魅力,也能更好地保护它们。南京博物院在接收捐赠时,也郑重承诺会妥善保管这些文物,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展示。

然而,一些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庞叔令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南京博物院曾经对一批捐赠画作进行了处置,其中就包括仇英《江南春画卷》以及其他四幅有争议的画作。她感到十分震惊和困惑,不明白博物院为什么要对这些珍贵的捐赠画作进行处置,而且还没有及时告知捐赠人及其家属。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庞叔令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向nj市玄武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南京博物院展示《捐赠绘画清册》上所涉全部藏品原件,并就缺失藏品展示流转材料。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南京博物院承诺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事项。

就在庞叔令以为事情会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顺利解决时,新的麻烦又出现了。她发现bj嘉德拍卖公司在今年5月份的春拍上,竟然上拍了仇英《江南春画卷》。虽然经过举报,拍卖被撤销了,但这让庞叔令更加怀疑南京博物院对捐赠画作的管理存在问题。

她认为,南京博物院可能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妥善保管和展示捐赠画作,而是私自将画作进行了划拨或调剂,导致画作流入了市场。于是,庞叔令不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还于2025年8月向nj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起了新一轮诉讼。

在新的诉讼中,庞叔令请求法院判令南京博物院对仇英《江南春》图卷、赵光辅《双马图轴》、王绂《松风萧寺图轴》、王时敏《仿北苑山水轴》、汤贻汾《设色山水轴》5件藏品的划拨、调剂流向情况进行说明,并将上述捐赠藏品返还。同时,她也请法院判决嘉德拍卖将仇英《江南春》一并返还。

《法治日报》记者得知这一事件后,决定深入调查,揭开事情的真相。记者首先联系了南京博物院,就5幅画作划拨、调剂后的去向情况进行问询。然而,截止发稿前,虽然记者多次联系,但南京博物院均以“不宜对外做回复,不接受单独采访”为由未给予回复。

记者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查找其他线索。通过查阅公开资料,记者了解到仇英《江南春》图卷在书画界和收藏界一直备受关注,也颇受争议。南京画家盖会宁向记者介绍,仇英是明代大画家,与沉周、文征明、唐寅合称为“明四家”,他流传下来的作品比较少,其中《江南春》图卷确实有清淅的递藏记录,但并未被历代皇家收藏。该画作在明清两代一直由江南地区的私人收藏家递藏,传承有序。大约20多年前,圈内不少人就见过《江南春》原件,据传画功还比较细腻,装裱比较新,但还是受到了市场追捧。

记者还了解到,1986年6月,原文化部制定出台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之后,南京博物院依照此办法,由原js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及南博鉴定人员对一批建议剔除的书画作品进行再次审核,确认不宜入藏。1997年4月15日,南京博物院向原js省文化厅提交《关于处理不够馆藏标准文物的报告》,请求“将不够馆藏标准的文物(即博物馆的处理品)进行调剂,价拨给省文物总店处理”。原js省文化厅于1997年4月21日同意调剂。1997年5月8日,被专家认定为膺品的《江南春》图卷拨交给原js省文物总店,于2001年4月16日被“顾客”以6800元价格购买,销售清单明示为《仿仇英山水卷》。

然而,当记者向南京博物院确认上述细节时,始终未能得到肯定性回复。

在调查的过程中,记者也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首先,关于仇英的作品能否公开拍卖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于2025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这意味着,仇英的作品如果属于文物范畴,想要公开拍卖,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其次,拍卖公司是否要在拍卖前鉴定真伪。相关业内人士认为,拍卖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拍卖品的真伪进行初步鉴定,但这种鉴定并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在实际操作中,拍卖公司通常会依靠专业的鉴定团队或邀请外部专家进行鉴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拍卖公司明知拍卖品是膺品还进行拍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博物馆对文物的划拨、调剂又是怎么回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解释道,所谓文物的划拨、调剂,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经法定程序转移文物保管权的行为,均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馆藏文物从一方拨到另一方,由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文物调剂也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调剂馆藏一级文物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馆藏文物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商店销售,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严格审批程序,部分馆藏文物才可能进行流转。而对于非国有馆藏的一般文物,若要进入文物商店销售,需确保文物来源合法,并通过有资质的文物商店或拍卖企业进行交易,且需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关键问题摆在了大家面前——被公开拍卖的《江南春》是否是仇英的作品。这需要有关专业权威部门按照文物认定程序、专业鉴定意见等相结合作出认定。

实际上,目前对古代书画的鉴定已有多种技术方法辅助鉴定。例如,可通过拉曼光谱技术,检测书画所用颜料、墨迹的化学成分,辅助判断作品年代和真伪;亦可通过红外光谱分析纸张、绢帛的纤维结构和老化程度进行鉴别。而象仇英这样的名家字画,画作上肯定留有历代名家题跋、皇家收藏鉴印等,核实其中传承印记的真伪也是鉴定的重要参考方法之一。

然而,鉴定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历史原因,仇英《江南春》图卷的传承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而且一些题跋和鉴印也可能存在伪造的情况。此外,关键知情人、艺兰斋董事长陆挺已于今年五月因病去世,画作当初是怎么兜兜转转到他手里的,又什么时候再次流转到市场上的,已无法亲口讲述。这使得鉴定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庞叔令最关心的问题是,如果庞家的捐赠物最后被鉴定为“伪作”,还能否收回实现其诉讼目的。法律专家解释道,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文物捐赠人将文物捐赠博物馆,实质目的是赠与国家,由国家取得所有权,其所附义务即由国家所有、占有并妥善保管,而不能由私人所有或占有。博物馆仅作为代表行使管理权,并无权擅自对捐赠文物进行处分。

当捐赠人履行赠与合同、交付捐赠物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但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博物馆将捐赠物处分给他人,即与赠与人所附义务不符。显然,捐赠物通过其他途径进营销售流转,于法于情都不合理。

然而,目前的情况却十分尴尬。《江南春》这幅作品因为近期进行了拍卖,还有迹可循,但其他四件藏品,目前仅有当时捐赠时留下的手写文本记录,而没有照片、影象等记录,且去向成谜。这势必给后续纠纷化解带来现实难题。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鉴定,真相终于逐渐浮出水面。专业权威部门的鉴定结果显示,被公开拍卖的《江南春》并非仇英的真迹,而是一幅高仿的膺品。这一结果让庞叔令感到既欣慰又失望,欣慰的是真正的仇英《江南春》图卷可能还在某个地方被妥善保管,失望的是自己为这起纠纷付出了这么多的精力和时间,最终得到的却是这样的结果。

同时,调查也发现南京博物院在对捐赠画作的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当之处。虽然博物院是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一批建议剔除的书画作品进行了处置,但在处置过程中没有及时、充分地告知捐赠人及其家属,导致了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吸取很多法律教训,进行相关的法律普法。

文物捐赠方面

文物捐赠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捐赠人将珍贵的文物捐赠给国家,是为了让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然而,捐赠人在捐赠文物时,应当与受赠人签订详细的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约定捐赠文物的保管、展示、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受赠人违反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博物馆管理方面

博物馆作为文物的收藏和保管单位,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博物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馆藏文物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在对文物进行划拨、调剂等处置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及时、充分地告知捐赠人及其家属。同时,博物馆还应当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如果博物馆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文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拍卖行业方面

拍卖公司在拍卖文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拍卖前,应当对拍卖品的真伪、来源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鉴定,确保拍卖品合法合规。如果拍卖公司明知拍卖品存在问题仍然进行拍卖,将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破坏拍卖市场的秩序,受到法律的制裁。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消费者在参与文物拍卖时,应当保持理性和谨慎的态度。在拍卖前,要仔细了解拍卖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真伪、来源、历史等。如果对拍卖品存在疑问,可以要求拍卖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咨询专业的鉴定机构。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文物时,还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拍卖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这起风波,南京博物院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文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他们完善了文物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文物处置的审批和监督,创建了更加完善的文物文档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每一件文物都能得到妥善的保管和传承。

庞叔令虽然对这起纠纷的结果感到有些遗撼,但她也看到了南京博物院积极改进的态度和行动。她希望这起事件能够成为一个契机,引起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促使整个文博行业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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