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药材管理条到唐代医疗标准化体系
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长安城朱雀大街的官办药肆前,一阵铜锣声划破了清晨的宁静。京兆府的法曹参军手持《唐律疏议》,当众宣读判决:药商王某因售卖霉变的黄连,导致城南百姓李氏服用后病情加重,被判笞五十,并责令其赔偿李氏的诊疗费用;负责核验药材的药藏局吏员,因监管失职,被处以杖三十的刑罚。围观百姓纷纷点头称是,这场因伪劣药材引发的案件,不仅让违法者得到了惩戒,更让《唐律》中关于药材管控的条文深入人心。
在唐代的医疗秩序构建中,药材质量与诊疗规范是两大基石。药材是诊疗的物质基础,诊疗规范是医疗行为的准则,两者缺一不可。面对唐代药材贸易繁荣背后的伪劣隐患,以及诊疗流程失范引发的误诊误治乱象,《唐律疏议》专门设立药材管理与诊疗规范相关条款,辅以官办药材机构的监管、官修药典的指导,构建起一套从药材种植、炮制、流通到辨证、合药、复诊的全链条医疗标准化体系。这套体系,与“误治伤人”“殴击医官”条款相辅相成,共同筑牢了唐代医疗秩序的法治屏障。
一、 立法动因:药材质量乱象与诊疗失范引发的医疗风险
唐代是中国古代药材贸易的黄金时代,随着丝绸之路的畅通,西域的药材如乳香、没药、红花等源源不断地涌入中原,中原的药材如人参、当归、黄连等也远销海外。药材贸易的繁荣,极大地丰富了唐代的药材种类,推动了医学的发展。然而,繁荣背后,却潜藏着两大风险——药材质量乱象与诊疗流程失范,这两大风险直接威胁着百姓的生命健康,也成为了唐代相关立法的核心动因。
1 唐代药材贸易繁荣背后的隐患:伪劣药材流通、炮制工艺不统一
唐代的药材市场,分为官办药肆与民间药铺两大类。官办药肆由药藏局、太医署管辖,药材质量相对有保障;而民间药铺数量众多,良莠不齐,成为了伪劣药材流通的重灾区。当时的药材质量乱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 以假充真:部分不法药商为了牟利,用廉价的药材冒充名贵药材。比如,用桔梗冒充人参,用沙参冒充党参,用普通的蛇蜕冒充金钱白花蛇的皮。据《朝野佥载》记载,洛阳的民间药铺中,“以假乱真者十之三四”,百姓稍不留意,就会买到伪劣药材。
- 以次充好:将变质、霉变的药材经过简单加工后,继续售卖。比如,将发霉的黄连用硫磺熏蒸,掩盖霉斑;将虫蛀的当归切成薄片,混入优质当归中售卖。这些变质药材不仅药效全无,还可能产生毒素,危害患者健康。
- 炮制工艺不统一:药材炮制是提升药效、降低毒性的关键环节,如附子需经过炮制减毒,麻黄需去节以增强平喘功效。然而,唐代的民间药商大多缺乏规范的炮制技术,有的药商为了节省成本,直接将生药材售卖;有的药商炮制方法错误,导致药材药效大打折扣,甚至引发毒副作用。
此外,部分药商还存在囤积居奇的行为。每逢疫病流行,药商便将清热解毒的药材囤积起来,抬高价格,导致百姓“无钱购药,坐以待毙”。食货志》记载,肃宗乾元年间,长安爆发瘟疫,黄连的价格暴涨十倍,许多百姓因买不起药材而丧生。
2 诊疗流程无标准导致的误诊误治:辨证失据、用药随意的行业痛点
与药材质量乱象相伴而生的,是唐代民间诊疗流程的失范。唐代的官方医者需遵循严格的诊疗规范,但民间游医大多缺乏系统的医学训练,诊疗行为随意性极强,主要存在两大痛点:
- 辨证失据:辨证是中医诊疗的核心环节,需通过“望闻问切”四诊合参,确定患者的病症类型。然而,许多民间游医仅凭患者的口述症状,便草率辨证,甚至不辨证就直接开药。比如,将风热感冒误诊为风寒感冒,用温热的麻黄汤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 用药随意:部分民间游医不遵循“君臣佐使”的配伍原则,随意增减药材剂量,甚至将有毒药材与普通药材混用。比如,过量使用附子治疗虚寒病症,导致患者出现口唇发麻、四肢抽搐等中毒症状;将朱砂与雄黄同用,引发重金属中毒。
诊疗流程的失范,直接导致了误诊误治案件频发。据《册府元龟》记载,高宗年间,“民间因诊疗失范致死者,岁以千计”,其中大部分是因辨证错误、用药随意引发的悲剧。这些悲剧,不仅让百姓对民间医者失去信任,也倒逼唐代统治者加快诊疗规范的立法进程。
3 《唐律》药材管理与诊疗规范条款的立法目标:从源头保障医疗安全
面对药材质量与诊疗流程的双重乱象,唐代统治者深刻认识到:医疗安全的保障,必须从源头抓起。只有通过律法规范药材的种植、炮制、流通,以及医者的诊疗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医疗风险。基于此,《唐律疏议》设立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其立法目标可归结为三点:
- 保障药材质量:通过禁止售卖伪劣药材、规范炮制工艺、严惩囤积居奇等措施,确保流通中的药材“质优、效佳、无毒”,为诊疗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
- 规范诊疗行为:要求医者辨证需“依经据典”,合药需“遵方配比”,复诊需“记录病程”,将诊疗行为纳入标准化轨道,减少误诊误治的发生。
- 明确责任主体:划分药商、医者、监管机构的责任,形成“药商自律、医者守规、监管尽责”的三方联动机制,构建全链条的医疗安全保障体系。
一言以蔽之,唐代的相关立法,旨在通过标准化与法治化的手段,化解药材与诊疗领域的风险,最终实现“百姓就医安全、医疗行业有序发展”的目标。
二、 法条拆解:《唐律疏议》中药材与诊疗的双重规制
《唐律疏议》中关于药材管控与诊疗规范的条款,散见于《杂律》《职制律》等篇章中,形成了药材管控与诊疗规范的双重规制体系。这些条款不仅明确了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更厘清了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体现了唐代“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立法思路。
1 药材管控条款:禁售伪劣药材、规范药材炮制、严惩药材囤积居奇的量刑标准
唐代律法对药材管控的核心,在于打击伪劣药材流通、规范炮制工艺、遏制囤积居奇,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清晰的量刑梯度。
- 禁售伪劣药材的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若药商售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药材,未造成患者损害的,处以杖六十;若因售卖伪劣药材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的,以“误治伤人”论,与医者承担连带责任——过失误治致人死亡的,徒二年半;故意售卖伪劣药材牟利的,以“故杀伤论”,处斩刑或绞刑。
- 规范药材炮制的量刑标准
唐代律法虽未单独设立药材炮制的条款,但通过“合药不如本方”的相关规定,间接规范了炮制工艺。杂律》规定:“诸医人合药,误不入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这里的“不如本方”,既包括药方配伍、剂量的错误,也包括药材炮制的不当。
若医者使用未按规范炮制的药材合药,导致患者死伤的,按“误治伤人”论;若药商未按规范炮制药材售卖,导致医者合药失误的,药商需承担主要责任,处以徒一年至徒二年的刑罚。
- 严惩药材囤积居奇的量刑标准
唐代律法将药材囤积居奇行为,视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重罪。杂律》规定:“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对于囤积药材、抬高价格的药商,未得利者,处以杖八十;得利赃重者,按盗窃罪量刑,最高可判处流刑。若在疫病流行期间囤积药材,导致百姓死亡的,加一等量刑,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
2 诊疗规范条款:医者辨证需“依经据典”、合药需“遵方配比”、复诊需“记录病程”的职业要求
唐代律法对诊疗规范的规制,核心在于约束医者的执业行为,要求医者必须遵循“辨证-合药-复诊”的标准化流程,具体包括三项职业要求:
- 辨证需“依经据典”
《唐律疏议》虽未直接规定辨证的标准,但通过“医人合药误不如本方”的条款,隐含了“辨证需依经据典”的要求。唐代的官方医者,必须以《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神农本草经》等经典医书为依据,进行四诊合参、辨证论治。
若医者辨证“背离经义”,导致用药错误致人死伤的,按“误治伤人”论。比如,将阴虚火旺的病症辨证为阳虚寒证,用干姜、附子等温热药材治疗,致人死亡的,徒二年半。
- 合药需“遵方配比”
这是唐代诊疗规范的核心要求,《唐律疏议·杂律》中的“医人合药误不如本方”条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医者合药时,必须严格遵循经典方剂或官方颁布的药方,不得随意增减药材剂量、改变配伍。
若医者合药时“君臣颠倒”“剂量超标”,未致人死伤的,处以笞刑;致人死伤的,按过失或故意量刑。比如,将方剂中的君药与臣药调换,导致药效改变,致人重伤的,徒一年半。
- 复诊需“记录病程”
唐代律法虽未直接规定复诊制度,但太医署制定的《医疾令》中,要求医者必须记录患者的病程,包括初诊症状、辨证结果、用药方案、复诊情况等。若医者未记录病程,导致诊疗失误无法追溯的,处以笞三十;若因未记录病程,掩盖诊疗失误的,按“故意诈疗”论。
病程记录制度,不仅为诊疗效果的评估提供了依据,也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关键证据,是唐代诊疗规范化的重要体现。
3 连带责任规制:药商与医者的责任划分,官办药局的监管失职追责
唐代律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药商、医者、监管机构的连带责任,形成了“三方共治”的责任体系。
- 药商与医者的责任划分
若因药材质量问题导致诊疗失误致人死伤的,责任划分遵循“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
- 若药商售卖伪劣药材,医者不知情合药的,药商承担主要责任,按“故杀伤论”或“误治伤人”论;医者因未核验药材质量,承担次要责任,处以笞刑或杖刑。
- 若医者明知药材伪劣仍合药的,医者与药商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按“故意诈疗”论。
- 若因药材炮制不当导致诊疗失误的,药商承担主要责任,医者未检查炮制情况的,承担次要责任。
- 官办药局的监管失职追责
官办药局(太医署药园、药藏局)承担着药材种植、验收、储存、调配的监管职责,若因监管失职导致伪劣药材流入市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 药藏局吏员未按规范验收药材的,处以杖六十;
- 若因验收失职导致伪劣药材供给官方医者使用,致人死伤的,徒三年;
- 太医署医博士未对民间医者的药材使用进行指导,导致误诊误治案件频发的,降职或罢官。
这种连带责任规制,打破了“各管一摊”的治理困境,让药商、医者、监管机构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共同维护医疗安全。
三、 制度支撑:唐代医疗标准化的配套体系建设
《唐律》中的相关条款,若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撑,终将沦为一纸空文。唐代统治者深知这一点,因此构建了一套包括官办药材机构、官修药典、医者执业备案在内的配套体系,为医疗标准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1 官办药材机构:太医署药园、药藏局的药材种植、验收、储存流程
唐代的官办药材机构,以太医署药园和殿中省药藏局为核心,构建了从种植到储存的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体系。
- 太医署药园:标准化种植的源头基地
太医署药园是唐代官方的药材种植基地,位于长安城郊外,占地面积广阔。药园由专门的“药园师”负责管理,种植的药材包括人参、当归、黄连等常用药材,以及附子、乌头等有毒药材。
药园的种植流程严格遵循《唐本草》的标准:
- 选种:选取优质的药材种子,确保品种纯正;
- 种植:根据药材的生长习性,选择适宜的土壤和气候,如黄连喜阴凉湿润,种植于林下;
- 田间管理:定期除草、施肥、防治病虫害,禁止使用有毒农药;
- 采收:在药材药效最佳的时期采收,如当归在秋季采收,麻黄在春季采收。
药园种植的药材,专供太医署、药藏局使用,确保了官方医疗体系的药材质量。
- 药藏局:标准化验收与储存的核心枢纽
药藏局是唐代官方的药材管理机构,负责药材的验收、炮制、储存、调配。药藏局的工作流程,体现了唐代药材管理的精细化与标准化:
- 验收流程:药商向药藏局供应药材时,需提供药材的产地、采收时间、炮制方法等信息。药藏局的“药材验收官”会通过“看、闻、尝、摸”等方式,对药材的质量进行严格验收——看外观是否完好,闻气味是否纯正,尝味道是否正宗,摸质地是否坚实。验收合格的药材,方可入库;不合格的药材,一律退回,并追究药商的责任。
- 炮制流程:药藏局设有专门的“炮制坊”,由经验丰富的药师负责药材炮制。炮制方法严格遵循《新修本草》的规定,如附子需经过“浸、漂、蒸、煮”等多道工序减毒,麻黄需去节、切段。炮制后的药材,会标注炮制时间、炮制人,以便追溯责任。
- 储存流程:药藏局的仓库分为“普通药材库”和“有毒药材库”,实行分类储存。普通药材库保持干燥通风,防止霉变;有毒药材库专人看管,严格限制出入。药材入库后,会定期检查,发现变质药材立即销毁,防止流入市场。
2 诊疗规范范本:《新修本草》的官修药典地位,为医者提供用药标准
唐代医疗标准化的核心范本,是官修药典《新修本草》(又称《唐本草》)。这部药典由长孙无忌、李积等人主持编撰,于显庆四年(公元659年)正式颁布,是世界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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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本草》的编撰,旨在为医者提供统一的用药标准,其内容涵盖了药材的性味、功效、主治、用法、用量、炮制方法等,具有三大显着特点:
- 权威性:《新修本草》由官方组织编撰,代表了唐代医学的最高水平,是官方医者的必修典籍,也是民间医者的参考范本;
- 全面性:全书共54卷,收录药材850种,不仅包括中原的药材,还收录了西域、南海等地的外来药材,如乳香、没药、槟榔等;
- 实用性:《新修本草》对每种药材的炮制方法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如“附子,炮,去皮脐”“麻黄,去节,煮去沫”,为医者合药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新修本草》的颁布,标志着唐代的药材使用与诊疗行为,有了统一的标准,极大地推动了医疗标准化的进程。经籍志》记载,《新修本草》颁布后,“天下医者,皆以之为圭臬”,误诊误治案件的数量大幅下降。
3 医者执业备案:地方医学博士对民间医者的资质核验与行为监管
唐代的医者分为官方医者与民间医者两大类,官方医者由太医署、地方州府医学统一管理,而民间医者的管理,则通过执业备案制度实现。
唐代的《医疾令》规定,民间医者必须向地方医学博士申请执业备案,备案流程包括三项内容:
- 资质核验:医学博士会考核申请者的医学知识,要求申请者熟练掌握《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新修本草》等经典医书的内容,并通过临床实操考核,如辨证论治、合药配比等;
- 品行审查:核查申请者的过往经历,若有“售卖伪劣药材”“误诊误治致人死亡”等不良记录,一律不予备案;
- 颁发执业凭证:资质与品行审查合格者,由医学博士颁发“行医凭证”,凭证上注明医者的姓名、籍贯、擅长病症等信息。医者需随身携带行医凭证,以备官府查验。
获得执业凭证的民间医者,还需接受医学博士的定期监管:
- 年度考核:医学博士每年会对民间医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诊疗效果、药材使用规范、病程记录等。考核合格者,延续执业凭证;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重新学习;
- 行为监管:医学博士会不定期巡查民间医馆,检查药材质量、诊疗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若发现医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吊销执业凭证,并移交官府处理。
执业备案制度的建立,将民间医者纳入了官方监管体系,有效遏制了民间游医的乱象,推动了整个医疗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四、 司法实践:唐代药材与诊疗违规案件的典型判例
唐代的司法官员在审理药材与诊疗违规案件时,严格遵循《唐律》的相关条款,结合配套制度的规定,形成了“证据采信-责任划分-公正裁决”准化审理流程。敦煌文书与宫廷医案中记载的典型判例,为我们还原了唐代司法实践的真实面貌。
1 敦煌文书中“售卖霉变药材致人病情加重”案的审理与判罚
敦煌文书《文明判集残卷》中,记载了一起发生在武周时期沙州的药材违规案件,案件的大致经过如下:
沙州药商张某,将霉变的甘草卖给百姓王某。王某因咳嗽之症,用购买的甘草泡茶饮用,饮用后咳嗽症状加重,还出现了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王某意识到药材有问题,便拿着剩余的甘草向沙州县衙报案。
沙州县令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审理过程分为三步:
- 证据采信:县令派遣衙役前往张某的药铺,查获了大量霉变的甘草;同时,邀请沙州医学博士对王某剩余的甘草进行鉴定,确认其已霉变,且含有有害物质。
- 责任划分:医学博士证实,王某的病情加重是因饮用霉变甘草所致。张某作为药商,售卖伪劣药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患者,未核验药材质量,承担次要责任。
这起案件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唐代司法实践中“重证据、明责任”则,既惩戒了违法药商,又起到了警示百姓的作用。
2 宫廷医案中“合药违方致嫔妃病情反复”案的责任认定
《唐会要》中记载了一起发生在玄宗开元年间的宫廷诊疗违规案件,案件的大致经过如下:
唐玄宗的嫔妃武氏,身患心悸之症,太医署的医官李某负责诊治。李某辨证后,开具了一剂安神定志的方剂,方剂中酸枣仁的剂量为二两。然而,李某在合药时,因疏忽大意,将酸枣仁的剂量误增为五两。武氏服药后,出现了嗜睡、头晕等症状,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反复加重。
唐玄宗得知后,下令彻查此案,审理过程如下:
- 专业勘验:派遣太医署的三位资深医官对李某的药方进行勘验,确认酸枣仁的剂量远超本方标准,且武氏的症状是因过量服用酸枣仁所致。
- 责任划分:李某作为官方医官,合药违方,导致嫔妃病情反复,承担全部责任;太医署医博士因监管不力,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追究了医者的责任,还追究了监管机构的连带责任,体现了唐代“三方共治”的责任体系。
3 案件处理的示范效应:推动民间药材市场与诊疗行为的规范化
唐代对药材与诊疗违规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显着的示范效应:
- 推动民间药材市场规范化:违法药商受到惩戒后,民间药铺纷纷加强了药材质量管控,主动淘汰伪劣药材,规范炮制工艺。许多药铺还张贴《新修本草》的药材标准,接受百姓监督。
- 推动民间诊疗行为规范化:民间医者看到官方医官因合药违方受到处罚,纷纷加强了对诊疗规范的学习,严格遵循辨证、合药、复诊的流程。部分民间医馆还开始记录病程,以备官府查验。
- 增强百姓的医疗安全意识:百姓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了解了伪劣药材的危害,学会了辨别药材质量的方法;同时,也明白了就医需选择有执业凭证的医者,有效减少了医疗风险。
五、 古今对照:唐代医疗标准化对当代药品监管与诊疗规范的启示
唐代的医疗标准化体系,虽历经千年岁月,但其蕴含的治理智慧,对当代的药品监管与诊疗规范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唐代的官修药典到当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唐代的药材验收制度到当代的药品追溯体系,从唐代的执业备案制度到当代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古今之间,有着跨越时空的传承与共鸣。
1 唐代官修药典与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价值传承
唐代的《新修本草》是世界上第一部官修药典,其核心价值在于为药材使用与诊疗行为提供统一的标准。这种价值传承,在当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我国药品标准的核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撰,每五年修订一次。它与《新修本草》的价值传承,体现在两个方面:
- 权威性:两者均由官方组织编撰,代表了国家的最高药品标准,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的法定依据;
- 实用性:两者均详细规定了药材(药品)的质量标准、炮制(生产)方法、用法用量等,为医者(药师)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唐代的经验启示我们:官修药典是医疗标准化的核心载体。只有通过官方颁布统一的标准,才能实现药品质量的可控、诊疗行为的规范。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药典的修订机制,将新的医学研究成果纳入药典,提升药典的科学性与实用性。
2 唐代药材溯源管理与当代药品追溯体系的逻辑相通性
唐代的药材管理,虽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追溯体系,但通过药园种植、药藏局验收、炮制记录等环节,实现了药材从“种植到使用”的全程溯源。这种溯源管理的逻辑,与当代的药品追溯体系高度相通。
当代的药品追溯体系,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它与唐代药材溯源管理的逻辑相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 全程监管:两者均强调对药品(药材)的全流程监管,从源头到终端,不留监管死角;
- 责任追溯:两者均建立了责任追溯机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责任主体。
唐代的经验启示我们:溯源管理是保障药品质量的关键手段。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推动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患者”的全链条追溯,让百姓用上“放心药”。
3 从唐代“执业备案”到当代“医师资格考试”的职业准入制度演进
唐代的医者执业备案制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职业准入制度之一,其核心在于通过资质核验与品行审查,筛选合格的医者。这种制度的演进,在当代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当代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我国医师执业准入的核心制度,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它与唐代执业备案制度的演进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 资质准入:两者均通过考核的方式,确保医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行为监管:两者均对医者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监管,确保其遵循行业规范。
唐代的经验启示我们: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是保障医疗质量的第一道防线。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增加临床实操考核的比重,同时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推动医疗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六、 历史延伸:唐代医疗标准化体系对后世的影响
唐代构建的医疗标准化体系,不仅保障了唐代的医疗安全,更对后世封建王朝的医疗立法与监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宋代的《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到明代的《本草品汇精要》,后世王朝在唐代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标准化体系,推动了中国古代医学的持续发展。
1 宋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对唐代合药规范的继承与发展
宋代是中国古代医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宋代统治者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标准化建设,其核心成果是《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这部方剂学着作,由宋代官方组织编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官修方剂手册。
《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对唐代合药规范的继承与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
- 继承:继承了唐代“遵方配比”的合药原则,严格规定了方剂的配伍、剂量、炮制方法;
- 发展:收录了大量宋代的新方剂,如藿香正气散、银翘散等,并对合药的工艺进行了细化,如“丸、散、膏、丹”的制作流程,推动了合药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太平惠民局,这是官方的药品零售机构,负责售卖标准化的方剂,让百姓能够买到“质优价廉”的药品。太平惠民局的设立,是唐代药藏局制度的延续与发展。
2 明代“本草品汇精要”的编撰与药材管控的强化
明代的统治者高度重视药材管控,明孝宗时期,组织编撰了《本草品汇精要》,这部药典是明代的官修本草着作,对唐代的药材管控制度进行了强化。
《本草品汇精要》对唐代药材管控的强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 药材分类更精细:将药材分为“草、木、果、谷、菜、金石、兽、禽、虫鱼”等十类,每类药材都详细记载了产地、形态、性味、功效、炮制方法等,比《新修本草》的分类更加精细;
- 质量标准更严格:对每种药材的质量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人参,以根肥大、质坚实、气味清香者为佳”,并制定了严格的验收标准,强化了药材质量的管控。
此外,明代还设立了太医院药材库,负责药材的验收、储存、调配,其管理制度比唐代的药藏局更加严格,进一步推动了药材管控的标准化。
永徽四年的那场药材违规案件,最终以药商王某领刑、监管吏员受罚画上句号。这场案件所折射出的唐代医疗标准化体系,穿越千年时光,依然闪耀着法治的光芒。从唐代的《新修本草》到当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唐代的执业备案制度到当代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中国的医疗标准化建设,始终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唐代的治理智慧,如同一颗种子,在历史的土壤中生根发芽,为当代医疗安全的保障,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