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一国两制”为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框架下运行,保留了原有的法律传统和特色,同时融入了国家主权下的法律制度要素。以下是其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构成和特点:
-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澳门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保障澳门的高度自治,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即1999年回归后至2049年)。
- 《劳动关系法》《社会保障制度》《博彩业法律制度》(澳门博彩业受专门法律监管,如《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 《个人资料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律。
- 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判例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参考意义,尤其在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可授权澳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
- 本地法律的解释由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行使。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法院体系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保障司法公正。
- 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任命,终身任职(除非因法定理由被免职)。
澳门博彩业是经济支柱,受严格法律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规定了博彩经营权的授予、监管机构(如博彩监察协调局)、社会责任要求(如打击洗钱、预防问题赌博)等。
法律体系中保留了葡萄牙法律传统,同时融入中国元素(如《基本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原则),并注重保护居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结社、信仰自由等,《基本法》第三章专门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回归前适用于澳门的国际条约(除与中国主权冲突者外)继续有效,由澳门以“中国澳门”名义履行义务;新的国际条约可由中央政府根据澳门需要或经澳门同意后适用于本地。
- 本地法律与《基本法》或全国性法律抵触时,以《基本法》和全国性法律为准;不同层级法律之间(如法律与行政法规)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基本法》为核心,融合了大陆法系传统与本地立法实践,既保障了国家主权,又维护了澳门的高度自治和法律体系的连续性、稳定性。其法律制度在适应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如博彩业监管、民生保障)的同时,也不断与国际规则接轨,为澳门的繁荣稳定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