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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章 乡试第二场(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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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清晨,贡院内依旧是那套熟悉的流程。差役在锣声的余韵中,将新的试卷与稿纸送入各间号舍。宋诚毅活动了一下因久坐而僵硬的手腕,接过试卷展开。

今日考的是 “判语五道”。所谓判语,并非常规的断案判决,而是科举考试中一种特殊的文体,要求考生模拟官府官员的身份,针对给定的案例或公务情境,依据《大宋刑统》等律法条文以及儒家经义、礼法伦常,拟写一段文辞骈俪、说理透彻的裁决或处理意见。这不仅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政务能力,更考验其文采和引经据典的功力。

宋诚毅凝神看向第一道题:

【题一】有商贾甲,贩运瓷器于途,遇暴雨,车覆,损瓷器过半。至目的地,买方乙以货物不全、延误时日为由,拒付全款。甲诉至官府,言天灾所致,非己之过。乙则言契约为凭,损毁延误皆应赔偿。试拟判。

(案件:商人甲运输瓷器遇到暴雨,车翻了,损失过半。到了地方,买家乙以货物不全、延误时间为由拒绝全款支付。甲告到官府,说是天灾不是自己的错。乙说按合同办事,损坏延误都要赔。请你写判词。)

宋诚毅略一思索,便有了腹稿。他提笔在稿纸上先写草稿:

“然,《周礼》有云:‘贾师辨物而均市’。交易贵在公平。甲既遭天灾,损失惨重,若再令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未免失之苛酷,有违仁政本意。乙虽依约,亦当体恤商旅艰辛。”这里引入儒家“仁政”、“公平”思想,进行情理上的调和。

“故判:乙当支付甲已交付完好瓷器之款项,其余损毁部分,甲不追究乙未付之责,乙亦不追究甲延误之责。双方各担其损,以息讼端。”最终给出了一个看似“和稀泥”,实则基于律法精神与情理平衡的裁决。他准备在正式答卷上用更骈俪的文字表述。

接着看第二题:

【题二】有民妇丙,夫亡,无子,守志不嫁,奉养舅姑(公婆)。族中子弟丁,觊觎其夫所遗田产,屡次欺凌,欲迫其改嫁以夺产。丙诉至官。试拟判。

(案件:民妇丙,丈夫死了没儿子,守寡不嫁,赡养公婆。族里子弟丁,觊觎她丈夫留下的田产,多次欺负她,想逼她改嫁好夺产。丙告官。请你写判词。)

这道题涉及伦理、财产和妇女权益。宋诚毅心下明了,此判必须旗帜鲜明。

“查丙氏,青年守志,节行可嘉;奉养舅姑,孝道堪表。其夫所遗产业,依律当归其掌管,以资生计,以全孝养。”开篇先肯定丙的行为,符合儒家表彰的“节孝”。

“丁身为族裔,不思睦族恤寡,反生觊觎之心,行欺凌之举,欲迫嫁以夺产,实属败伦伤化,法理难容!”对丁的行为进行严厉的道德和法律批判。

第三题:

【题三】某县拟兴修水利,需占用部分民田。官府给予补偿,然有富户戊,其田仅被占一角,却借机夸大损失,索要巨额补偿,并煽动其他被占田者共同抗命,致使工程停滞。试拟判。

(案件:某县要修水利,需要占用部分民田。官府给补偿,但有个富户戊,他的田只被占了一小角,却借机夸大损失,索要巨额补偿,还煽动其他人一起对抗,导致工程停了。请你写判词。)

这是典型的公共工程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水利兴修,乃为国计民生之大业,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官府依法征用,并予补偿,已属仁至义尽。”先定调,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戊身为富户,理应为乡里表率,却为一己私利,夸大其词,煽惑乡民,阻挠公益,实为刁顽!擅兴律》有载,‘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然此案乃官府依法兴造,戊之行径,已涉‘阻挠公务’、‘蛊惑人心’。”

“判:核实戊被占田亩实数,按市价给予公允补偿。对其夸大索偿、煽动抗命之举,予以严惩,罚银若干,以儆效尤。并责令其不得再行阻挠,工程即刻复工。其余被占田户,若有合理诉求,可依法陈情,不得效仿戊之恶行。”判决既维护了官府权威和公共利益,也给出了公平补偿的承诺,分化了被煽动的民众,处理得颇为老练。

第四题:

【题四】有书生己,与友庚同窗数载,情同手足。后庚病重,托己将其所着书稿及家信送至其家乡。己应允。然庚亡故后,己翻阅书稿,觉其文采斐然,竟冒名刊印,署己之名。庚家人得知后,诉至官府。试拟判。

(案件:书生己和友人庚是同窗好友。后来庚病重,托付己把他的书稿和家信送回老家。己答应了。但庚死后,己翻阅书稿,觉得文采很好,就冒名刊印,署了自己的名字。庚家人知道后告官。请你写判词。)

这道题关乎诚信、友情。

“朋友之交,贵在信义。庚以身后之事相托,足见其对己之信任。己既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先从道德层面批判。

“然己不仅未履行承诺,反见利忘义,窃亡友心血,冒名刊印,欺世盗名,实乃斯文败类,士林之耻!此举不仅负庚于九泉,亦欺天下读者,更伤风化!”情绪激烈,批判力度十足。

第五题:

【题五】有贼人辛,夜入民宅行窃,被主家发现,慌乱中误伤主家仆役,致其轻伤。被捕后,辛狡辩称只为求财,无意伤人,伤人为意外。试拟判。

(案件:贼人辛,晚上进民宅偷窃,被主人家发现,慌乱中误伤了主家的仆人,导致轻伤。被抓后,辛狡辩说只是想偷东西,没想伤人,伤人是意外。请你写判词。)

这是刑事案件,关键在于法律定性。

“夜入民宅,已犯‘盗窃’之罪;被发觉后,非但不束手就擒,反致伤人命(虽为仆役,亦是人命),其行为已由窃转强,由暗偷明抢!”直接定性,否定其“意外”狡辩。

“判:辛盗窃伤人,事实清楚,律法昭然。依‘强盗伤人’律,判处相应刑罚(如徒刑、流放等,具体视情节),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用。其狡辩之词,不足为信,反见其毫无悔意,当从严惩处!”

宋诚毅沉浸在这五道判语的拟写之中。他充分调动了脑海中关于《宋刑统》的记忆,结合儒家经义和人情事理,力求每道判词都做到法理清晰、情理兼顾、文辞得当。这既是对他法律知识和政务能力的考验,也是一次思维的严密锻炼。笔尖在纸上游走,发出沙沙的声响,一个个骈散结合、有理有据的判词逐渐成型。他知道,这一场,自己答得同样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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