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听了王天龙的解释后,并没有露出任何表情,但还是微微点了下头,表示自己听到了对方说的话,并回应道:
“好的,王先生,您刚才提到的那些事情,我们都会认真地展开深入调查核实清楚的,请放心吧!”
说完这句话之后,公安便再次将话题转回到了最开始的时候,他继续开口对王天龙说道:
“那么接下来呢,就像你刚刚所描述过的那样子,如果再加上王二狗本人亲口做出的指认结果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呢?
可以很明显地看得出来,其实您跟那位名叫杨开的先生相互之间确实是有着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冲突存在着的哦!”
紧接着,公安又稍稍停顿了一下下,然后才接着往下讲:
“而且啊,大家都知道那个购物广场可是人家杨开名下的产业呀,可偏偏就在这么一个地方,王二狗居然毫无征兆地突然间跑去那里大吵大闹起来啦!
那么请问一下王先生您哈,这件事难不成真的也是受到了您的指使吗?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您觉得这样子做到底合不合适、应不应该呢?”
最后,我要特意着重强调了一句:“王先生啊,在此我要特别提醒你,现在王二狗可是已经明确无误地把所有责任全都推到您身上咯!
所以说嘛,在您准备回答我这个问题之前呀,最好还是先好好地仔细琢磨考虑一番比较妥当些哟!
因为一旦您把答案给说了出来,那就等于是无法反悔或者更改的啦!”
听完公安这番言辞犀利且带有警告意味的话语以后,王天龙不禁陷入了短暂性的沉默之中……
过了一小会儿,只见王天龙缓缓抬起头来,眼神坚定而沉稳地看着眼前这位正一脸严肃地审视着自己的公安人员,用一种低沉但又十分郑重其事的语气说道:
“嗯,没错,警察同志,您说得一点儿都没错!事实上,这次派王二狗前往购物广场那边儿的确就是出自我本人之手安排和指示的行为动作。”
“怎么能这样呢!仅仅因为我安排员工到那个地方招揽顾客,你们竟然就断言我触犯了法律?
要知道,深区可是国家重点推行的改革试验区啊!
这里的政策非常宽松和灵活,政府一直以来都大力倡导人们积极投身商业活动,并给予各种支持与鼓励。
而且据我所知,无论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是相关条例规定,根本没有任何一条明确指出不能在购物广场开展生意并吸引客户。
那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
如果连在合法的商业区域内招揽顾客、通过口头宣传来推广自己公司的业务和产品都要被扣上“寻衅滋事”或者是“指使他人扰乱公共秩序”这样的大帽子。
那我想请问,国家赋予深区作为改革排头兵的特权,政府千方百计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全民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种种良苦用心,岂不是要被你们这种极其僵化、严重脱离实际的执法逻辑给彻底抹杀和葬送了吗?
警察同志,您是执法者,比我更懂法,但我也是一个在深区摸爬滚打多年的生意人,我也讲法、懂法,更敬畏法律。
我们做生意的,讲究的是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化地追求商业利益。
王二狗他是我的员工,我安排他去人流量大的购物广场,是为了让他分发我公司的传单,介绍我们的优惠活动,这是最基础、最原始,也是最合法的商业营销手段。
全世界任何一个商业发达的城市,无论是在纽约的时代广场,还是在东京的涩谷街头,亦或是我们国内的其他发达城市,到处都能看到派发传单、推广业务的销售人员。
怎么到了这里,到了杨开的那个购物广场,这种行为就突然变成了“毫无征兆地大吵大闹”?就变成了“受到了指使的恶意破坏”?
这其中显然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必须要澄清的误会,或者说是有人别有用心地在利用公安机关的力量来打击报复竞争对手!
您刚才问我“这样子做到底合不合适、应不应该”,我的回答是:完全合适,天经地义!
但如果您问我,如果这种行为在杨开的眼里变成了“吵闹”,进而导致王二狗被抓。
那么,究竟是谁在不合适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影响力来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是谁在试图通过垄断话语权来封杀其他商家的正当生存空间?
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王二狗去广场是招揽顾客,不是去打架斗殴,不是去砸毁公物,更不是去实施暴力犯罪。
如果仅仅因为他说话声音大了一点,或者因为杨开看我不顺眼,或者因为杨开想要独占广场的商业推广权而不允许其他人在那里出现任何竞争迹象,就将正常的商业行为定性为“指使他人扰乱”,那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深区改革开放的包容精神何在?
再者说,即便王二狗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为方式方法的问题,或者是因为现场发生了某些口角摩擦,那也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或者是具体执行层面的偏差,怎么能上纲上线,直接上升到是我这个幕后老板在指使犯罪呢?
如果凡事都搞连坐,都搞有罪推定,那以后谁还敢在深区做生意?谁还敢聘用员工?
是不是只要员工在外面出了一丁点问题,都要把账算到老板头上,都要追究老板的法律责任?
这显然是违背法治精神的,也是极其荒谬的!
公安同志,我刚才承认我安排了王二狗去广场,是因为我身正不怕影子斜,我敢于对自己的决策负责,也敢于接受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但我坚决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污蔑和不实之词。
我要求警方不仅要听信杨开的一面之词,更要深入调查现场的具体情况,调取监控录像,询问当时在场的其他目击者。
我要看看,王二狗到底是在“大吵大闹”,还是在“吆喝生意”?
他到底是在“破坏秩序”,还是在“活跃气氛,促进消费”?
如果调查结果证明王二狗确实存在过激行为,违反了广场的管理规定,那我作为雇主,愿意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愿意配合广场方进行整改,也愿意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赔偿合理的损失。
但这与“指使扰乱社会秩序”、“受指使进行恶意报复”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是天壤之别!性质不能混淆,黑白不能颠倒!
最后,我再次重申,深区是法治的深区,是改革的深区,不是某个人或者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一言堂。
我王天龙在这里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我有权利用公共空间进行合法的商业推广。
我相信公安同志一定能够明察秋毫,不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蒙蔽,公正、客观、理性地处理这件事,还事实一个真相,还我王天龙一个清白,维护深区来之不易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