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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庭审开始(求收藏、求追读)(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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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上午,九点差一刻。

郡沙县法院第二法庭门口,走廊已经堵了一半。

两侧墙上贴着“保持安静”“禁止拍照录音”的提示,法警横在门口,看证件、拆矿泉水瓶,把能响的、能亮的全挡在外面。

“被害人家属往这边,排队安检。”一个法警扯着嗓子喊,“被告人家属也往这边走,不要挤。”

右手这头,一群人簇在一起,领头的是个五十多岁、脸晒得发黑的男人,袖子挽到肘弯,嘴角抿得紧紧的,周志刚的父亲。旁边站着个三十出头的女人,头发扎得很高,眼睛一圈红肿,是周志刚的妻子。

左手那头,只有两个人:李乾坤的妻子抱着一个书包,书包边上挂着个黄色小恐龙挂件,显得有些突兀。她身边站着一个七八岁的小男孩,背有点弓,手死死抓着她衣角。

“孩子不能进。”法警压低声音,“未成年人不安排旁听。”

那女人脸色一白:“我、我让他在外面等?”

门口的老赵正好值这趟旁听秩序,看了一眼那孩子,又看了看法警:“这样,你在这边大厅坐着看电视,别乱跑。你妈开完庭出来找你,行不行?”

孩子抬头看了一眼母亲,又看看那扇紧闭着的法庭门,最后点点头,小声“恩”了一句。

李乾坤妻子眼圈一红,还是对孩子挤出个笑:“你在这儿等,妈一会儿就出来。”

……

九点整,法警推开第二法庭的门。

法庭不大,正前方高台上摆着审判席,中间是“审判长”,左右各一把椅子。审判庭后墙上,国徽压着灯光。

左侧是公诉席,摆着检察院的红封文档夹;右侧是辩护席,陈卫国已经到场,把公文包放在脚边。

被告人席在中间偏前,用一根木栏圈出一块地方,旁边站着两名装备齐全的法警。

旁听席左右各两排,按惯例,被告人一侧坐着李乾坤家,另一侧则是周志刚的父母、妻子,还有两三个亲戚。后排零散坐着几名法院干部、政工室的人、还有几个记者模样的年轻人,腿边放着相机包,却规规矩矩没拿出来。

书记员席在审判席右下角。

林正宇把最后一页笔录纸叠好,放进案卷。他抬头看了一眼法庭的钟:八点五十九。

法警队的小唐站在法庭门口,向内喊了一声:“全体起立!”

三名法官从侧门出来,上身都穿着黑色法袍,胸前别着红色法徽。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黄罗生坐定,声音不大,却很清,“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随意走动,不得录音录像、拍照。违反法庭纪律的,依法处理。”

林正宇跟着打开计算机,从桌角拿起话筒,按程序进行庭审推进:“现在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郡沙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乾坤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身份核对、宣读合议庭组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一套流程下来,法庭里的紧绷情绪反而被这套“念经”冲淡了几分。

“被告人李乾坤,请起立。”

李乾坤从被告人席站起来,双手自然垂在身侧。蓝色看守所马甲显得有些肥大,肩膀那块旧伤的位置,衣料隆起一点点。

“你叫李乾坤,男,一九七七年出生,小学文化,原系锦湖花园小区保安,是这样吗?”

“是。”声音有点哑。

“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钱峰起身,走到公诉席前方,把起诉书展开。

“郡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他先把案由、被告人基本情况按格式读完,语速平稳,一直到案情部分,声音微微压低了一点。

“检察机关指控: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时许,被害人周志刚酒后驾驶小轿车返回锦湖花园小区时,与值班保安被告人李乾坤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

“周志刚在争执过程中,先行对李乾坤实施推搡、掌掴等行为,继而从车内取出一把螺丝刀,刺伤李乾坤左肩。”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乾坤从值班室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多次挥刀刺向周志刚腹部等要害部位,致周志刚重伤一级。”

“经法医鉴定:周志刚腹部刺创二处,均达重伤一级程度,左上肢、右前臂刺创数处,为防御性伤口。另经鉴定,被告人李乾坤左肩部刺创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乾坤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虽具有一定防卫性质,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旁听席那头,周志刚的母亲听到“重伤一级”,忍不住抽了一下鼻子。李乾坤妻子捏着手里的纸巾,纸已经被搓成了一团。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李乾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钱峰读完,把起诉书合上:“以上起诉意见,请审判庭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乾坤,你听清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了吗?”黄罗生问。

“听……听清楚了。”

“对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李乾坤尤豫了一下:“大部分……是那样。”

陈卫国轻轻咳了一声,朝他使了个眼色。

“具体的,等辩护人和你在法庭调查中再说。”黄罗生点点头,把话头递过去,“辩护人陈卫国,对起诉书有无发表意见?”

陈卫国起身:“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各位。”

“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基本时间、地点、人物,我们不持异议。”他说,“但对‘多次挥刀刺向腹部等要害部位’这一事实表述存在异议,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法律评价意见也不完全赞同。”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紧迫情形下的防卫行为,主观上并无伤害被害人生命健康的明确故意,更不存在杀人故意。”

“具体理由,我将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详细阐述。”

黄罗生“恩”了一声:“好,法庭记录。”

林正宇飞快把“基本事实不争议,对多次挥刀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表述存异议”敲进笔录。

“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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