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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唐朝的法律法规(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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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法律法规以《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为核心,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影响深远的法律体系。以下从主要法典、法律形式、基本原则、内容特点及历史影响等方面进行概述:

- 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武德律》,为唐律基础。

- 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修订为《贞观律》,确立唐律基本框架。

- 唐高宗永徽年间(651年)颁布《永徽律》,后因律文解释不一,由长孙无忌等19人撰写《律疏》(即“疏议”),与律文合编为《永徽律疏》,后世通称《唐律疏议》。

- 唐律以儒家伦理为核心,将“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融入法律,强调“德主刑辅”。例如:

- 唐律条文较前朝(如汉律、隋律)更为精简,废除了肉刑(如宫刑),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刑,量刑相对宽平(如贞观年间废除断趾法)。

- 律文无明确规定时,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如《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 《唐六典》详细规定三省六部制(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官吏考核(“四善二十七最”)、监察(御史台)等制度。

-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和重大刑案。

- 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大理寺及地方判决。

- 御史台:监察机关,监督百官并参与重大案件审理(“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疑难案件)。

唐朝法律法规以《唐律疏议》为核心,融合礼法,体系完备,不仅巩固了唐朝的统治,更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其“礼法合一”“刑罪相当”等原则对后世及东亚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巅峰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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