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3日至6月6日,被告人白泽龙因参与绑架勒索被害人孙宇凡,过失致人死亡,无自首或检举揭发等情节,由河口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白泽龙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內上诉至我院。”
“下面,由上诉人律师陈述上诉申请和理由。”
隨即,审判长的目光看向于洋这边。
于洋早就调整到最佳状態,起身向合议庭微鞠一躬,用他那磁性的男中音,一字一句地说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来自申城君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洋,今天我为我的当事人白泽龙先生做无罪辩护。”
说到这里,于洋特意顿了顿。
其实,于洋想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毕竟本案通过网络直播,广泛的关注不仅给君倾律师事务所创造了免费打gg的绝佳机会,更是震惊网友获得积分的绝佳契机。
相对於广大网友的热议,合议庭和公诉人倒是波澜不惊。
给刑事案件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也是一种策略,有著討价还价的意味在其中。
当然,被告人辩护律师也不能每个案件都上来就是『无罪辩护』。
明知道自己的当事人罪大恶极、证据確凿,却非要口口声声无罪辩护,很容易因为做偽证或者教唆当事人做偽证,把自己搭进去。
于洋感觉到效果已经拉满,继续陈述:
“之所以为我方当事人白泽龙先生做无罪辩护,基於以下两点理由:”
“一,我方当事人白泽龙並不存在主观绑架被害人孙宇凡的主观犯罪故意。”
“二,白泽龙没有实施绑架並控制孙宇凡的具体犯罪行为。白泽龙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团伙成员,更不是一审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的『犯罪团伙首要分子』。”
针对于洋提出的两点理由,也就是判定点公诉人显然早就有所预料。
从主观和客观都做否定,或者某一项做出『主客观不一致』否定,是通常的辩护策略。
但对于于洋如此斩钉截铁把白泽龙摘得一乾二净、做无罪辩护,公诉人还真是没有料到。
毕竟,在一审时,公诉人河口市检察院凭藉其他三人的证言,是指控白泽龙为犯罪团伙首要分子的。
到后来,基於一审当时的证据不足,这才只把白泽龙认定为团伙普通分子。
而在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又做出了补充侦查,截至目前又增加了一些证据。
这也正是为何检察院的抗诉到现在还没开始的原因。
於是,听到这里两位检察官微不可察地皱了皱眉。 尤其是吕方阳检察官,心中暗想:
『这个申城来的愣头青律师,不会是不知道我们检方正在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正要进行抗诉吧?』
『要是他知道现在检察院补充的证据,还坚持做无罪辩护,搞不好,要把自己搭进去!』
另一边,于洋看到两名检察官头顶分別闪现『震惊+1』,嘴角微微上翘。
同时,于洋看了一眼正在对三个证人怒目而视的白泽龙,示意其不要慌,便不紧不慢继续陈述辩护理由:
“针对我方第一点申请,我方当事人在5月23日被害人孙宇凡被刘佳奇等三人带到其住处之前,並不认识被害人。
我方当事人与被害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衝突,不存在拘禁、绑架被害人的动机。
並且,自始至终我方当事人都是和刘佳奇等三人联繫,联繫的事宜都是与我的当事人白泽龙住所相关的问题,没有涉及到任何有绑架被害人的犯罪意图。”
于洋说到这里,吕方阳突然举手:
“审判长,我方反对被告人律师陈述的理由!”
对於吕方阳的突然打断,于洋早有预料,法庭上不仅是证据和证言的对抗,更是心理情绪的博弈。
对此,于洋倒是很有风度,没有申诉检方的打断行为。
审判长见于洋表情波澜不惊,便敲响法槌:
“下面,公诉人就你方反驳理由进行陈述。”
吕方阳下頜微抬,直视于洋道:
“被告人律师辩称的白泽龙与被害人孙宇凡並不认识、没有纠葛,以及案发过程中白泽龙並没有直接和受害人联繫的情况,並不直接能够推定被告人白泽龙当时没有绑架孙宇凡的犯罪意图。
况且,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可以是在本案5月23日孙宇凡被绑架到其住所之前產生,也可以是5月23日其见到被害人当天產生,或者可以是在5月23日后被害人在被非法绑架或拘禁过程中產生。
同案中其他被告人刘佳奇、谢洪涛、肖军的证言,都证实白泽龙预先安排了对孙宇凡的绑架犯罪行为。
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犯罪意图,百般狡辩,这並不影响我们基於事实对其具备犯罪主观意愿的推定。”
于洋忍不住打量了自己面前慷慨陈词的吕方阳几眼。
原本想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能说出什么高论,没想到竟然还是仅凭藉其他三人的证言,就推定白泽龙是主谋。
不去讲事实,过分强调所谓的证人证言,实质上还是『有罪推定』那一套!
更何况,这三个所谓的证人是污点证人,有著强烈的陷害白泽龙进而减轻自身刑罚的嫌疑。
于洋呲牙一笑,向审判长举手示意:
“审判长,公诉人的反驳陈述显然有背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单凭其证言,主观上认定我方当事人具有犯罪意图!
而提供证言的三人,都是绑架行为的现行犯,他们有著为自己开脱,诬陷我方当事人的强烈动机。
所以,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检方对於我方当事人具有犯罪意图的指控纯属自行揣测!”
吕方阳的脸瞬间变红,他本来就是想突然打断于洋发言,打击一下对方的气焰势头。
却没想到于洋反应很快,抓住没有实际证据这一点,反將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