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寒走进法庭的那一刻,所有目光都聚焦在他身上。
阳光从高高的窗户斜射进来,在他深蓝色的制服肩章上跳跃。他抱着那个牛皮纸档案袋,步伐稳健,目光平视前方。从法庭入口到证人席,不过二十多步的距离,但他走得很慢——不是犹豫,而是庄重。每一声皮鞋落在大理石地面上的回响,都像在敲击着这个空间里每个人的心跳。
他站上证人席,面向审判席,举起右手:“我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声音清晰,一字一顿。
“请坐。”审判长示意,“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职业以及与本案的关系。”
“林寒,龙城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赵立春、钱卫东、孙明德系列案件专案组副组长,负责案件具体调查工作。”林寒回答。
“公诉人可以开始询问。”
刘志刚站起身,走到证人席前,与林寒保持适当的距离。他们曾在无数个深夜讨论案情,此刻却要在这个庄严的场合,完成一场形式上的问答——为了把那些他们共同见证的黑暗,摊开在阳光下。
“林寒同志,”刘志刚的称呼很正式,“请向法庭说明,你是何时、以何种身份介入本案调查的?”
“去年8月17日,根据省纪委指示,成立赵立春、钱卫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专案组,我担任副组长,配合组长郑国锋同志开展工作。”
“在调查过程中,你是否接触过本案的关键证据——也就是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赵立春亲笔记录的账本?”
“是的。”林寒打开档案袋,取出账本的复印件,“去年12月3日,我们在赵立春早年居住的龙城老城区筒子楼宿舍内,发现了这本账本的原始件。当时它被藏在灯座后的电线洞里,用防水油布包裹。”
“发现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完全合法。我们依法办理了搜查手续,全程有见证人在场,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所有程序都记录在案卷中。”
刘志刚点点头,转向审判席:“审判长,鉴于该账本是本案核心证据,公诉人请求允许证人就账本的发现过程、鉴定情况做详细说明。”
“准许。”
接下来的半个小时,林寒用平静而准确的语言,描述了那个冬日下午在老筒子楼里的发现。他描述了墙角的刻痕、松动的灯座、包裹严实的油布,以及翻开账本第一页时,看到那行“1987年3月12日”字迹时的心情。
“账本内容是否经过鉴定?”刘志刚问。
“是。我们第一时间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纸张鉴定、墨迹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账本纸张生产于1980年代,墨迹年代跨度超过三十年,笔迹与赵立春在不同时期的工作笔记、批示等样本完全吻合。鉴定报告已附在案卷第七册。”
刘志刚转向被告席:“被告人赵立春,你对这份鉴定结论是否有异议?”
赵立春抬起头,嘴唇动了动,还没说话,他身旁的辩护律师站了起来。
“审判长,辩护人请求发言。”
说话的是一位头发花白、戴着金丝眼镜的老律师,约莫六十岁,名叫沈钧儒——这个名字在省内法律界颇有分量。他曾是省高院的法官,退休后做了执业律师,以精通程序、善于辩护着称。
“准许。”审判长说。
沈钧儒整理了一下律师袍,缓步走到法庭中央。他没有立刻质问林寒,而是先向审判席微微躬身,姿态恭敬但自信。
“审判长、审判员,首先我要说明,辩护人尊重法庭,尊重法律,也尊重公诉人和证人。”他的声音温和而富有磁性,“但正因为尊重法律,我们必须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尤其是——当这份证据将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罪有多重的时候。”
他转向林寒,脸上带着职业性的微笑:“林副组长,刚才你描述账本发现过程时,提到‘依法办理了搜查手续’。请问,搜查令上记载的搜查地点是什么?”
林寒翻开手边的材料:“龙城市老城区建设路37号4单元401室,即赵立春早年居住的宿舍。”
“搜查令上是否明确记载了‘搜查灯座后方电线洞’这一具体位置?”
“没有。搜查令授权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搜查。”
沈钧儒的笑容加深了:“也就是说,搜查令并没有授权你们拆开灯座、检查电线洞。那么,你们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检查非正常储物空间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搜查令的授权范围?这样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里一阵轻微的骚动。
林寒神色不变:“辩护人,灯座是房屋的附属设施。我们发现灯座松动、有被拆卸痕迹,属于合理怀疑。检查过程全程录像,没有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我们认为这完全在搜查令的授权范围内。”
“合理怀疑?”沈钧儒推了推眼镜,“根据什么合理怀疑?就因为墙角有几个可能是小孩涂鸦的刻痕?林副组长,你是资深纪检干部,应该知道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如果今天我们可以因为‘合理怀疑’就拆灯座,明天是不是可以因为‘合理怀疑’就拆墙壁、挖地板?法律的边界在哪里?”
刘志刚立即起身:“反对!辩护人在进行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假设性质疑。”
“反对有效。”审判长看向沈钧儒,“辩护人,请围绕证据本身发问。”
沈钧儒微微欠身:“好的,审判长。”他重新转向林寒,“那么,我们谈谈账本本身。你说笔迹鉴定显示是赵立春的字迹。但我想问:一个人三十年前的笔迹,和三十年后的笔迹,可能完全一样吗?赵立春同志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文件大多由秘书代笔,他本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很少。你们用来比对的样本,是否充分?是否能排除他人模仿笔迹的可能?”
“我们提取了赵立春从1980年代到2018年期间,共计两百七十三份亲笔书写的材料作为样本。”林寒回答,“包括工作笔记、会议记录、批示、私人信件等。鉴定机构采用了特征比对、运笔规律分析、书写习惯比对等多种方法,结论是高度确信。”
“高度确信?”沈钧儒轻轻摇头,“林副组长,我是学法律出身的,但我对鉴定也略知一二。笔迹鉴定不是精确科学,它有主观判断的成分。‘高度确信’是多少?百分之九十?百分之九十五?如果还有百分之五的不确定性,在关系到一个人是否要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案件中,这百分之五难道可以忽略不计吗?”
旁听席上,赵立春的妻子紧紧攥住了女儿的手。
沈钧儒不等林寒回答,继续发问:“还有一个问题。账本里记录的最早一笔交易是1987年,最后一笔是2018年。整整三十一年。请问,什么样的账本能保存三十一年不腐烂、不被虫蛀、字迹不褪色?而且,据你说,它是藏在老房子的电线洞里——那里潮湿、多尘,还有老鼠。这符合常理吗?”
“账本用防水油布包裹,密封很好。”林寒说,“而且纸张是八十年代的特制账本纸,质量较好。我们做过模拟实验,在类似条件下,这类纸张确实可以保存数十年。”
“模拟实验?”沈钧儒捕捉到了这个词,“也就是说,你们无法证明这本账本就一定是在那个环境里保存了三十一年。它完全可能是被人后来放进去的,不是吗?”
刘志刚再次起身:“反对!辩护人在进行没有根据的推测。”
“审判长,这不是推测,这是合理的怀疑。”沈钧儒转向审判席,“如果证据的来源存疑,那么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就存疑。而如果核心证据存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法庭就不能以此定案。”
审判长沉吟片刻:“公诉人,请回应辩护人的质疑。”
刘志刚走到法庭中央,与沈钧儒相对而立。两位法律人,一个代表国家公诉,一个代表被告人辩护,此刻在国徽下展开较量。
“首先,关于搜查程序。”刘志刚的声音坚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时发现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部位,侦查人员可以进行检查。灯座松动、有拆卸痕迹,这本身就是异常情况。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完全合法。辩护人将正常的侦查行为曲解为‘破坏’,是不符合事实的。”
“其次,关于笔迹鉴定。”他继续道,“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是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之一。他们出具的鉴定报告,采用了国际通行的鉴定标准和方法,结论科学、严谨。辩护人用‘百分之五的不确定性’来否定整个鉴定结论,是对科学鉴定的误解。更何况,账本内容与大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银行流水、证人证言、扣押物品等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不是孤证。”
“最后,关于账本保存问题。”刘志刚看向沈钧儒,“辩护人提出了一个假设:账本可能是后来放进去的。那么请问:谁放进去的?什么时候放进去的?动机是什么?如果辩护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个假设,那么它就只是假设,不能成为否定证据的理由。”
沈钧儒正要开口,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双方观点法庭已经记录。现在请辩护人继续询问证人,但请围绕案件事实,不要重复已经提出的问题。”
沈钧儒微微点头,重新转向林寒时,换了一个方向:“林副组长,我们换一个话题。在调查过程中,你是否接触过被告人钱卫东?”
“是的。”
“钱卫东在接受调查期间,是否曾经表示过愿意配合、主动交代问题?”
林寒看了一眼钱卫东。那个曾经意气风发的常务副市长,此刻低着头,肩膀微微颤抖。
“钱卫东在调查初期有抵触情绪,但经过政策教育,他后来主动交代了部分问题,并提供了赵立春其他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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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线索是否查实了?”
“部分查实了。”
沈钧儒转向审判席:“审判长,辩护人请求将此记录在案。这证明钱卫东有悔罪表现,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钱卫东的辩护律师——一位四十多岁、面容精干的女律师立即起身:“审判长,辩护人完全同意沈律师的观点。我的当事人钱卫东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很多行为是在赵立春的指使或胁迫下实施的。他主动交代问题、提供线索,体现了深刻的悔罪态度。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审判长点头:“法庭已记录。”
接下来,孙明德的辩护律师——一位三十多岁的年轻律师也站了起来。他显然有些紧张,说话语速很快:“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孙明德虽然曾是纪检干部,但他在本案中更多是被动卷入。他收受的钱财,大部分是在赵立春、钱卫东的软硬兼施下不得已收受的。而且,他后期有主动检举揭发行为,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位辩护律师,三种策略:沈钧儒攻击核心证据,试图从根本上动摇案件;钱卫东的律师打“从犯+立功”德的律师则强调“被动卷入+认罪态度”。各有侧重,但目标一致——减轻刑罚。
刘志刚冷眼看着这一切。他知道,真正的较量还在后面。
果然,沈钧儒再次开口:“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一个问题要询问证人。”
“准许。”
沈钧儒走到林寒面前,这次他的表情严肃了许多:“林副组长,刚才你提到,钱卫东提供了赵立春的其他犯罪线索。我想问的是:在调查赵立春的过程中,你们是否发现他有过检举揭发他人的行为?是否发现他有过主动退赃的表现?是否发现他在某些工作领域,确实为龙城的发展做出过贡献?”
三个问题,像三把软刀子。
林寒沉默了几秒。法庭里静得能听到呼吸声。
“赵立春在调查初期,确实试图检举过一些他人问题,但经查证,大多是为了转移视线、打击报复,或者是不实信息。”他缓缓说道,“关于退赃——在被控制前,他转移了大量资产到境外;被控制后,在确凿证据面前,他才不得不交代部分赃款去向。至于工作贡献……”
林寒抬起头,目光扫过旁听席,那里坐着许多龙城市民。
“审判长,我是一名纪检干部,我的职责是查清事实。对于赵立春在工作中的表现,我没有资格全面评价。但我想说的是:一个领导干部,无论他做过多少工作,取得过多少成绩,都不能成为他违法犯罪的理由。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这是党纪,也是国法。”
他的声音不高,但字字清晰:“更何况,赵立春所谓的‘贡献’背后,是多少违规操作?是多少国有资产流失?是多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损?经开区那块地,他低价出让给关系企业,导致国家损失三个亿;老城区改造,他指定亲属公司承接,工程质量不合格,到现在还有居民住在危房里;扶贫专项资金,被他挪用来搞形象工程……”
林寒越说越快,情绪有些激动,但他控制住了:“这些,账本里都有记录。每一笔交易,都对应着一份损害——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辩护人问赵立春有没有贡献?我认为,他最大的‘贡献’,就是用自己的堕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权力一旦失去监督,一旦与私欲结合,会产生多么可怕的破坏力。”
旁听席上,有人点头,有人擦眼泪。
沈钧儒的脸色有些难看,但他很快恢复了镇定:“证人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法庭审理需要理性。我的问题很简单:赵立春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林寒直视着他:“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由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认定。作为调查人员,我的职责是查清全部事实——包括从重情节,也包括从轻情节。而根据我们调查,赵立春在被调查期间,有串供、销毁证据、转移资产、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这些,案卷里都有记录。”
沈钧儒张了张嘴,还想说什么,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辩护人的询问时间已到。公诉人还有其他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刘志刚站起身:“没有。”
“那么,证人可以退庭。”审判长看向林寒,“林寒同志,感谢你出庭作证。”
林寒收起材料,向审判席微微鞠躬,转身走向出口。经过旁听席时,他看到了郑国锋。老书记对他点了点头,目光里有赞许,也有更深的东西——那是只有并肩走过最艰难战斗的人,才能读懂的默契。
走出法庭,走廊里的光线有些昏暗。林寒靠在墙上,长长吐出一口气。
刚才那一小时,比他连续工作三天三夜还累。不是身体累,是心累——要时刻保持警惕,要字斟句酌,要在不违背事实的前提下,应对那些精心设计的“诡辩”。
身后传来脚步声,是刘志刚。
“说得很好。”刘志刚递给他一瓶水,“特别是最后那段关于‘功过不能相抵’的话。法理清晰,也有温度。”
林寒接过水,苦笑:“沈律师确实厉害,每一个问题都在挖坑。”
“他是老手了。”刘志刚也靠在墙上,“但再厉害的诡辩,在事实面前都是苍白的。账本是真的,证据链是完整的,他们翻不了天。”
“可是……”林寒欲言又止。
“可是什么?”
“沈律师最后那几个问题,让我有点担心。”林寒拧开瓶盖,喝了一口水,“他看似在问赵立春有没有从轻情节,实际上是在铺垫一种舆论:赵立春虽然有罪,但也做过贡献,是不是应该‘网开一面’?这种声音,可能会影响……”
“会影响一些人的判断。”刘志刚接上他的话,“但不会影响法律的判决。林寒,你要相信我们的司法体系。法庭上,律师可以辩护,可以提出各种观点,但最终做决定的是法官——而法官只忠于事实和法律。”
他拍了拍林寒的肩膀:“回去休息吧。明天还有硬仗——其他证人要出庭,特别是那些行贿人、相关企业负责人。那才是真正的考验。”
林寒点头,走向楼梯。
走廊尽头,透过窗户,能看到法院外的小广场。那里聚集了一些记者和市民,有人在接受采访,有人在静静等待。
阳光很好,照在广场中央的国旗上,那抹红色鲜艳夺目。
林寒想起刚才在法庭上,自己说的那句话:“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
是的。在这个国家,在这个时代,没有什么功劳可以成为腐败的通行证,没有什么贡献可以抵偿对人民的背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不仅是写在纸上的原则,更是要用心血和汗水去扞卫的信仰。
他走下楼梯,脚步坚定。
法庭内的较量还在继续,但真相,永远不会被诡辩所掩盖。